一、勞務派遣工是否可以帶薪休假
1、可以的。勞務派遣人員系與勞務派遣公司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勞務派遣公司屬于《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規定的用人單位。綜上,勞務派遣人員應適用帶薪年休假制度,并依法享有相應待遇。勞務派遣工申請年休假,應當向勞務派遣公司提出,由勞務派遣公司與用工單位協商安排。
2、依據《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二條和《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二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等用人單位和與其建立勞動關系的職工,適用帶薪年休假的規定。
3、勞動者被派遣到用工單位期間,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六十三條規定:被派遣勞動者享有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同工同酬的權利。而帶薪年休假屬于勞動者享受的福利待遇之一,被派遣的勞動者應當享有。
二、帶薪年休假一般有幾天
1、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5天。該《條例》第5條規定,單位根據生產、工作的具體情況,并考慮職工本人意愿,統籌安排職工年休假。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休年休假的,經職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對職工未休的年休假天數,單位應當按照該職工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
2、單位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條例規定給予年休假工資報酬的,由縣級以上勞動保障部門依據職權責令限期改正;對逾期不改正的,除責令該單位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外,單位還應當按照年休假工資報酬的數額向職工加付賠償金;對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賠償金的,由勞動部門、人事部門或者職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