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假派遣”的現象,勞動者應學會利用《勞動合同法》保護自己的權益。如果用人單位在工作了一段時間后讓勞動者再簽訂合同,勞動者一定要弄清楚是否是勞務派遣合同,如果不愿意被轉成派遣工,可以拒絕單位并解除勞動關系,單位應依法支付經濟補償金;如果愿意被轉成派遣工,則一定要弄清楚今后的工資、社保、福利如何發放,勞務派遣公司有無擔責能力。
“逆向派遣”又叫“逆向勞務派遣”,這是針對《勞動法》中對勞務派遣進行規避的一種形象說法,而非正式的法律術語。根據全國總工會法律工作部部長劉*臣所述:“逆向派遣,即與本單位部分或者大部分職工解除勞動合同后,讓這些解除勞動合同的職工再與本單位指定的某一勞務派遣機構重新訂立勞動合同,然后由該派遣機構將這些職工再派回本單位繼續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