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務派遣合同中的勞動者權益保護
1.知情權
《勞務派遣暫行規定》第八條勞務派遣單位應當對被派遣勞動者履行下列義務:
(一)如實告知被派遣勞動者勞動合同法第八條規定的事項、應遵守的規章制度以及勞務派遣協議的內容;
(二)建立培訓制度,對被派遣勞動者進行上崗知識、安全教育培訓;
(三)按照國家規定和勞務派遣協議約定,依法支付被派遣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和相關待遇;
(四)按照國家規定和勞務派遣協議約定,依法為被派遣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并辦理社會保險相關手續;
(五)督促用工單位依法為被派遣勞動者提供勞動保護和勞動安全衛生條件;
(六)依法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
(七)協助處理被派遣勞動者與用工單位的糾紛;
(八)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事項。
2.獲得報酬權
第九條用工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六十二條規定,向被派遣勞動者提供與工作崗位相關的福利待遇,不得歧視被派遣勞動者。
3.工傷賠償權
第十條被派遣勞動者在用工單位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的,勞務派遣單位應當依法申請工傷認定,用工單位應當協助工傷認定的調查核實工作。勞務派遣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但可以與用工單位約定補償辦法。
4.經濟補償權
第十七條勞務派遣單位因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或者本規定第十五條、第十六條規定的情形,與被派遣勞動者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法向被派遣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5.社會保險
第十八條勞務派遣單位跨地區派遣勞動者的,應當在用工單位所在地為被派遣勞動者參加社會保險,按照用工單位所在地的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被派遣勞動者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社會保險待遇。
勞務派遣日益成為企業用工的重要方式,通過勞務派遣公司的介入,用工單位可以除去人力資源公里的負擔,從而降低了管理員工的成本。然而,基于勞務派遣合同的特殊性,一旦發生老宋糾紛,用工單位會迅速撇清關系,勞動者往往處于訴訟的弱勢地位。甚至在某些情況下,用工單位隨意找出理由便可以即將勞動者退回勞務派遣公司,而勞務派遣公司基于對用工單位的“依賴”或“懼怕”而接收勞動者,不去追究用工單位的違約責任。因此,筆者認為,有必要增強勞務派遣合同中的勞動者權益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