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務派遣用工方式是目前很常見的一種用工方式,勞務派遣單位取得的勞務收入按差額征收營業稅政策,被一些企業濫用,成為企業規避稅收的重要手段。主要表現在三個方面:
一是一些勞務派遣公司對外虛開發票,使用假發票,開具“大頭小尾”發票隱匿收入。
二是一些勞務派遣公司虛構實際支付給勞動力的工資和保險,或虛構勞務業務,從而按差額計算營業稅,造成稅款巨額營業稅和所得稅的流失。
三是一些勞務派遣公司通過只與部分勞動者簽訂合同,用往來賬戶支付人員工資等手段,故意混淆職責,逃避繳納養老保險費義務。
勞務派遣單位收入成本費用的確認原則
勞務派遣企業應以向用工單位收取的全部價款(包括代收轉付給被派遣勞動者的工資、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等)確認收入。勞務派遣企業支付給被派遣勞動者合理的工資和為被派遣勞動者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等,只有符合企業所得法及相關規定,才可以稅前扣除。勞務派遣企業應為每個被派遣勞動者獨立開設銀行賬戶,支付給被派遣勞動者貨幣形式的報酬,通過銀行等金融機構轉賬方式支付的方可稅前扣除。
加強營業稅的扣除范圍和扣除憑證管理
勞務派遣企業在計算營業稅時,允許扣除的范圍包括:支付給被派遣勞動者的工資和為被派遣勞動者上交的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勞務派遣企業應以為被派遣勞動者通過銀行等金融機構實際支付的工資憑證、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繳納憑證及其他合法有效憑證作為扣除憑證。
用工單位支付勞務費,取得勞務費發票進行稅前扣除時,還應符合以下條件:
(1)勞務派遣企業應依法與被派遣勞動者簽訂定勞動合同。
(2)勞務派遣企業依法與被派遣勞動者的用工單位簽訂定勞務派遣協議,用工單位和被派遣勞動者之間沒有勞動雇傭關系。
(3)勞務派遣企業按規定為被派遣勞動者支付工資、福利、上繳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
(4)用工單位不得在稅前扣除被派遣勞動者工資、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等各項費用。
規范勞務派遣的發票管理
勞務派遣企業向用工單位收取全部價款,應全額開具發票,支付給被派遣勞動者的工資、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應在同一張發票中注明。對使用假發票和惡意進行偷稅的行為,應堅決打擊,提高發票違法的成本和代價。稅務機關應充分利用《刑法修正案(八)》第二百零五條的規定,對于虛開勞務費普通發票,情節嚴重的,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