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處理涉外勞務派遣工傷
如果在國外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由國內用人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
《工傷保險條例》第四十四條規定:職工被派遣出境工作,依據前往國家或者地區的法律應當參加當地工傷保險的,參加當地工傷保險,其國內工傷保險關系中止;不能參加當地工傷保險的,其國內工傷保險關系不中止。
勞務派遣工傷處理辦法
《勞務派遣暫行規定》第十條被派遣勞動者在用工單位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的,勞務派遣單位應當依法申請工傷認定,用工單位應當協助工傷認定的調查核實工作。勞務派遣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但可以與用工單位約定補償辦法。
被派遣勞動者在申請進行職業病診斷、鑒定時,用工單位應當負責處理職業病診斷、鑒定事宜,并如實提供職業病診斷、鑒定所需的勞動者職業史和職業危害接觸史、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結果等資料,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提供被派遣勞動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所需的其他材料。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應當由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的事項,根據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辦理。
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勞務派遣用工單位的責任
1、用工單位應將使用派遣勞動者情況和派遣協議向人力社保部門備案,并負責勞動者在本單位的日常管理工作。
2、核對派遣單位的《勞務派遣單位登記備案證書》、勞動者的身份證明以及勞動合同等材料,并與派遣單位簽訂勞務派遣協議。
3、用工單位應告知勞動者工作要求和勞動報酬,支付加班費和績效獎金,提供相關的福利待遇。主要是用工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對從事同種工作的被派遣勞動者與非派遣勞動者實行同工同酬,適用相同的工資福利制度。用工單位無同類非派遣勞動者的,參照用工單位所在地或所在行業相同或相近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確定。連續用工的,實行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
4、提供條件,保證被派遣勞動者依法參加用工單位工資集體協商,建立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
5、用工單位應按照勞務派遣協議的約定向派遣單位支付勞動者工資、社會保險等相關勞務費用,并應當在支付憑證上予以注明。
6、勞動者在派遣期間發生工傷事故傷害的,用工單位應當協助派遣單位做好工傷認定申報工作。按照工傷保險有關規定和勞務派遣協議約定,支付工傷職工工傷保險待遇。
7、用工單位使用被派遣勞動者所在崗位確需實行特殊工時工作制的,由用工單位向人力社保部門申報,同時告知勞務派遣單位和被派遣勞動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