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務派遣單位從用工單位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中扣留一部分,作為勞務派遣單位介紹工作的中介費是否合法
勞務派遣單位從勞動者工資中截留中介費的行為,違反了國家法律的禁止性規定,勞動者可以向勞動行政部門舉報,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逾期未支付的,責令其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八十五條?【未依法支付勞動報酬、經濟補償等的法律責任】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二)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