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勞務派遣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勞務派遣管理,規范勞務派遣行為,維護派遣各方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和《天津市就業促進條例》,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勞務派遣(包括人才派遣)活動的勞務派遣單位(以下簡稱:派遣單位)、被派遣勞動者(以下簡稱:勞動者)、使用派遣員工的用工單位適用本辦法。派遣單位應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有關規定在我市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法人組織。
第二章登記備案
第三條勞務派遣實行登記備案制度。派遣單位在工商登記后10日內,應當向坐落地區縣人力社保部門提出備案申請。區縣人力社保部門對勞務派遣單位初審合格的,出具審核意見,報市人力社保部門審核,對符合條件的,頒發《勞務派遣單位登記備案證書》,并向社會予以公告。人力社保部門于每年3月底前對備案單位進行復核。
第四條派遣單位辦理登記備案除提供工商登記注冊相關材料外,還應提供具備職業指導、人力資源管理和社會保障方面職業資格專職管理人員名冊;勞務派遣協議;勞務派遣人員名冊;勞動合同;社會保險申報繳費和工資發放情況,以及人力社保部門需要的其他材料。
第三章派遣單位責任
第五條派遣單位自招工之日起30日內攜帶有關材料為所招用的勞動者辦理招工備案、就業登記和勞務派遣協議備案等手續。逾期不辦的,按照《天津市就業促進條例》予以處罰。
第六條派遣單位應當與勞動者依法簽訂二年以上期限的勞動合同,在勞動合同中要明確勞動者的工資、社會保險、派遣期限、用工單位、工作崗位、解除終止勞動合同條件、違約責任等內容。
第七條派遣單位應當按時足額為勞動者發放工資,繳納養老、醫療、工傷、失業、生育保險費。勞動者在無工作期間,派遣單位應當按月支付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資標準的勞動報酬,并繳納社會保險費。跨地區派遣勞動者的,被派遣勞動者享有的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按照用工單位所在地的標準執行。
第四章用工單位責任
第八條用工單位應將使用派遣勞動者情況和派遣協議向人力社保部門備案,并負責勞動者在本單位的日常管理工作。核對派遣單位的《勞務派遣單位登記備案證書》、勞動者的身份證明以及勞動合同等材料,并與派遣單位簽訂勞務派遣協議。
第九條用工單位應告知勞動者工作要求和勞動報酬,支付加班費和績效獎金,提供相關的福利待遇。用工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對從事同種工作的被派遣勞動者與非派遣勞動者實行同工同酬,適用相同的工資福利制度。用工單位無同類非派遣勞動者的,參照用工單位所在地或所在行業相同或相近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確定。連續用工的,實行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被派遣勞動者依法參加用工單位工資集體協商,建立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
第十條用工單位應按照勞務派遣協議的約定向派遣單位支付勞動者工資、社會保險等相關勞務費用,并應當在支付憑證上予以注明。
第十一條勞動者在派遣期間發生工傷事故傷害的,用工單位應當協助派遣單位做好工傷認定申報工作。按照工傷保險有關規定和勞務派遣協議約定,支付工傷職工工傷保險待遇。
第十二條用工單位使用被派遣勞動者所在崗位確需實行特殊工時工作制的,由用工單位向人力社保部門申報,同時告知勞務派遣單位和被派遣勞動者。
第五章勞動合同與勞務派遣協議
第十三條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除應當具備《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規定的條款外,還應具備用工單位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用工單位聯系方式,被派遣勞動者的派遣期限和工作崗位。人力社保部門應當制定勞動合同示范文本,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應當參照使用。
第十四條用工單位使用非依法設立的勞務派遣單位派遣的勞動者,由用工單位承擔派遣單位義務。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承擔連帶責任。
第十五條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應當簽訂勞務派遣協議,并報人力社保部門備案。人力社保部門與工商部門應當制定勞務派遣協議示范文本,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應當參照使用。
第六章工資管理與社會保險繳納
第十六條派遣單位應當對勞務費中的工資和社會保險費單獨立帳管理,設立專門的工資科目和社會保險科目,與企業其他賬戶分別管理。不得以任何名義挪用或滯留工資和社會保險費,不得委托用工單位以外的第三方代支勞動者工資。
第十七條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不得向勞動者收取任何形式的抵押金、抵押物,不得扣留勞動者身份證,不得向勞動者收取管理費用,勞動者應當個人負擔的用水、用電、供暖、通訊和房租等費用除外。
第十八條派遣單位應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規定的相關材料以及勞務派遣協議,為勞動者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申報及繳費;派遣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承擔連帶責任。
第七章監督管理與法律責任
第十九條各級人力社保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依法對勞務派遣活動進行監督和檢查。各區縣人力社保行政部門每季度對派遣單位進行考評,并將考評結果報送市人力社保行政部門,市人力社保行政部門每年第一個季度對派遣單位進行年度考核復核,不合格的,收回《勞務派遣單位登記備案證書》并向工商行政部門通報。
第二十條派遣單位未在規定期限內備案的,按照《天津市就業促進條例》規定由人力社保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一萬元罰款。
第二十一條企業不按照規定接受年度檢驗的,由工商部門按相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二條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不得拒絕人力社保行政部門的監督檢查,不得謊報、瞞報和隱匿相關資料和材料。
第二十三條派遣單位違反本辦法及相關法律規定的,由人力社保行政部門和相關部門按相關法律規定予以處罰。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承擔連帶責任。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自2011年9月20日起施行,2016年9月20日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