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務派遣員工工傷誰承擔
《勞務派遣暫行規定》第十條被派遣勞動者在用工單位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的,勞務派遣單位應當依法申請工傷認定,用工單位應當協助工傷認定的調查核實工作。勞務派遣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但可以與用工單位約定補償辦法。
被派遣勞動者在申請進行職業病診斷、鑒定時,用工單位應當負責處理職業病診斷、鑒定事宜,并如實提供職業病診斷、鑒定所需的勞動者職業史和職業危害接觸史、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結果等資料,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提供被派遣勞動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所需的其他材料。
由此可見,勞務派遣用工工傷應該由派遣單位承擔,派遣單位可以和實際用工單位協商工傷賠償事宜。
案例:
2007年11月5日,老吳由某勞務派遣公司(下稱“[**]公司”)派遣到B公司從事花木維護工作,工資由[**]公司發放。2009年3月,老吳在工作時受傷,后被勞動保障部門認定為工傷,并評為7級傷殘。B公司支付了老吳的醫療費后,就不再過問。老吳到[**]公司要求支付工傷待遇,[**]公司也一直推托。2009年5月,老吳提起勞動爭議仲裁,要求解除勞動關系,支付工傷待遇。
B公司辯稱,老吳雖是在養護花木工作時受傷,但老吳不是B公司的正式員工,B公司每年都向勞務公司支付員工管理費,老吳的工傷應由[**]公司負責。
[**]公司辯稱,為了規避《勞動合同法》對B公司的影響,兩公司簽訂了協議,[**]公司只是代B公司管理后勤職工,工資也是B公司打到[**]公司賬上再由[**]公司代發。老吳的工傷應由B公司負責,[**]公司不應承擔老吳的工傷待遇。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經審理后裁決[**]公司與B公司承擔連帶責任。
【案件評析】
一、為了規范勞動關系,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國家制定了《勞動合同法》,各用人單位都要嚴格遵守,不能規避法律。兩公司簽訂的協議屬于《民法通則》中規定的“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行為,該協議應屬無效。
二、從《勞動合同法》第五十八條、第五十九條規定可知:勞務派遣單位是用人單位,與用工單位應當訂立勞務派遣協議約定派遣崗位和人員數量、派遣期限、勞動報酬和社會保險費的數額與支付方式以及違反協議的責任。本案中兩公司并無相關的協議來保障老吳的合法權益。
三、《勞動合同法》第92條、《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五條均規定:“給被派遣勞動者造成損害的,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