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勞務派遣合同》約定,企業按月管理和考核勞務派遣工情況,確定派遣員工應發工資總額、社保經費、加班費、個人所得稅、住房公積金等,每月底劃撥到派遣機構財務帳上,派遣機構代發全部派遣員工的工資、代扣個人所得稅、代扣社會保險金;
根據“用人單位要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的規定,勞務派遣機構將按用人單位提出的派遣員工工資基數,辦理社會保險的項目,具體內容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 每月28日前,由用人單位支付次月社會保險所需費用;
2、 勞務派遣機構為派遣員工代交各項社會保險費用;
3、 根據派遣員工每月增減情況變化,及時辦理人員調入、調出社會保險的轉移手續;
4、 符合養老、醫療、失業、工傷應享受的待遇時,辦理各項費用的報銷手續;
5、 應用人單位要求代交派遣員工住房公積金;
6、 向用戶提供各項社會保險的政策咨詢及各項社會保險新出臺政策的宣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