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勞務派遣已走過了萌芽過程,隨著城市化進程的加快也日趨發展壯大,臻于成熟,已經成為一個熱門行業。目前,我國的勞務派遣大致有以下幾種類型:
(一)義務型
指勞動者的使用單位使用員工時,依法必須采取勞務派遣方式,這是其法定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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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義務型勞務派遣又包括兩類:
外事服務單位向外國企業(以及華僑和香港、澳門、臺灣同胞在境外設立的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常駐代表機構派遣員工。
《國務院關于管理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的暫行規定》第十一條規定“常駐代表機構租用房屋、聘請工作人員,應當委托當地外事服務單位或者中國政府指定的其他單位辦理,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招聘中國雇員,必須委托外事服務單位辦理,不得私自或者委托其他單位勞務派遣公司、個人招聘中國雇員。中國公民必須通過外事服務單位向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求職應聘,不得私自或者通過其他單位、個人到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求聘應聘。”外事服務單位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的規定與中國雇員簽訂勞動合同,并依法為中國雇員繳納社會保險費用。外事服務單位與中國雇員發生勞動爭議,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的規定處理。
外事服務單位向駐華外交機構及其他代表機構或個人派遣員工。
根據有關規定,如北京市人民政府通告(京政發〔1991〕70號),向各國駐華大使館、歐洲共同體委員會駐華代表團、聯合國系統組織駐華代表機構和外國駐京新聞機構(或個人)提供工作人員,必須通過北京外交人員服務局介紹。
(二)權利型
指勞動者的使用單位(或個人)使用員工時,根據自身需要,選擇采取勞務派遣方式。這不是其法定義務,而是其可以自由行使的權利。
· 權利型勞務派遣又包括多種具體類型:
母公司向子公司派遣員工。這種勞動派遣方式的特征是,勞動者的用人單位與使用單位具有資本上的續帶關系,母公司為了加強對子公司的管理和控制而向子公司派遣員工,被派遣者通常是高級管理人員。
使用單位向用人單位借調員工。這種勞派遣方式的特征是,勞動者的用人單位與使用單位具有某種緊密關系,使用單位由于缺乏員工而向用人單位借調勞動者,被派遣者通常是技術人員或操作人員。
境內用人單位向境外使用單位派遣員工。這種勞務派遣方式的特征是,勞動者的用人單位在中國境內而使用單位在境外,用人單位為了開展對外工程承包或勞務合作而向境外使用單位派遣勞動者。
勞務派遣企業向個人(家庭)派遣員工。這種派遣方式如家政服務公司,其特征是,勞動者的用人單位是專門的派遣企業,即以派遣員工工作為經營范圍的企業;而勞動者的使用方是個人或家庭,不具備勞動法規定的用工主體資格。
勞務派遣企業向使用單位派遣員工。這種勞務工派遣方式的特征是,勞動者的用人單位是專門的勞務企業,勞動者的使用方也是勞動法規定的具有用工主體資格的單位,用人單位與使用單位可能不具有資本聯系或其他緊密關系,雙方合作進行勞務工派遣是基于經濟利益需要。
以上幾種類型的勞務派遣方式在我國目前同時并存,其中勞務公司向個人(家庭)勞動派遣員工、勞務公司向使用單位派遣員工的方式,在20世紀90年代末期國家大力促進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和城鎮下崗失業人員就業再就業的背景下,開始大力興起,成為目前勞務派遣中最典型、規模最大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