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派遣單位有義務把用人單位、派遣單位雙方簽定勞務派遣協議的事實告知勞務派遣人員,并且作為派遣單位和勞務派遣人員簽定勞動合同的其中一項條款;
2、對用人單位不履行合同的,派遣單位有權追究其違約責任;
3、全面負責被派遣勞務人員的勞務用工管理、勞務糾紛處理與社保辦理,處理涉及勞動關系的所有事宜,與勞務派遣人員簽訂勞動合同,并且提供給用人單位備案;
4、負責勞務派遣人員檔案管理,負責建立、接轉勞務派遣人員檔案;
5、按合同條款規定派遣符合條件的勞務人員到用人單位工作。對于用人單位按本合同相關條款停止派遣并退回派遣單位的勞務人員,派遣單位應予接收并負責處理與勞務人員之間的勞動關系等后續工作,盡量避免對用人單位的正常生產運營造成不利影響;
6、勞務派遣人員發生工作事故的,派遣單位接到用人單位通知后,按相關保險條例妥善處理,并負責辦理申報和理賠事宜;
7、對勞務派遣人員給用人單位造成的經濟損失,派遣單位應積極幫助用人單位向勞務人員索賠,用人單位提供必要的協助;
8、派遣單位應指定專人定期到用人單位處,了解勞務派遣人員的思想動態、工作表現、遵紀情況以及對派遣單位的合理要求,派遣單位應盡力提供最佳服務;
9、派遣單位負責勞務派遣人員的日常生活、工作的協調處理工作;
10、勞務派遣人員應遵守用人單位派遣單位雙方的規章制度,服從用人單位、派遣單位雙方的工作安排與管理,因個人原因需要提前結束服務期的,應提前30日向用人單位、派遣單位雙方同時書面申請。待批準并辦理完畢與用人單位的移交手續后方可離職,其相關手續由派遣單位負責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