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導讀】
【案件分析】
就本案情形而言,涉及的主要法律問題是,被派遣勞動者在無派遣工作期間,勞務派遣單位是否應向勞動者支付報酬。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上述情形下,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向其按月支付報酬。因此,本案中,項某可以要求勞務派遣公司發放無業期間的工資。
【深入解讀】
勞務派遣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時,應將被派遣勞動者在沒被派遣時的勞動報酬支付的數額、方式等約定在勞動合同中。如果沒有約定,被派遣勞動者在無工作期間,可向勞務派遣單位要求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向其按月支付勞動報酬。
【法條鏈接】
《勞動合同法》
第五十八條勞動派遣單位是本法所稱用人單位,應當履行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義務。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除應當載明本法第十七條規定的事項外,還應當載明被派遣勞動者的用人單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崗位等情況。
勞務派遣單位應當與派遣勞動者訂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按月支付勞動報酬;被派遣勞動者在無工作期間,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向其按月支付報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