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解除勞動關系又簽派遣合同是否有效
1、勞務派遣,是指用人單位根據工作實際需要,向勞務派遣部門提出所用人員的標準條件和工資福利待遇等,勞務派遣部門通過查詢勞務庫資料及各招聘儲備人才中心等手段搜索合格人員,經嚴格篩選,把人員名單送交用人單位,用人單位進行選擇并確定后,與派遣部門簽訂勞務租賃(派遣)協議,派遣部門和被聘用人員簽訂聘用合同。而本案卻是原告將自己的員工交由勞務派遣部門,再由勞務派遣部門“派遣”回到本單位,既不存在用人單位提出用人要求、在勞務派遣部門提供的人選中選擇并確定人員,也不存在勞務派遣部門搜索、篩選。而且是在用人單位未與派遣公司簽訂勞務租賃(派遣)協議時,派遣公司就把被派遣人派遣到用人單位,明顯是弄虛作假,并非實質意義上的勞務派遣。
2、《勞動合同法》第六十六條規定:“勞務派遣一般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實施”?。
3、原勞動合同未解除,又簽了新合同,這是對原勞動合同的變更,應當按新勞動合同履行。
4、《勞動合同法》第29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全面履行各自的義務。”第35條第1款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根據以上規定可知,勞動合同是可以變更的,只要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雙方協商一致,就可以變更。在原勞動合同未解除的情況下,重新簽訂勞動合同,實質上就是雙方協商一致變更了原勞動合同,變更后,原勞動合同不再履行,雙方應當履行新勞動合同。
如何界定勞務派遣合同是否有效
《勞務派遣暫行規定》第三章?勞動合同、勞務派遣協議的訂立和履行。
第五條?勞務派遣單位應當依法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書面勞動合同。
第六條?勞務派遣單位可以依法與被派遣勞動者約定試用期。勞務派遣單位與同一被派遣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第七條?勞務派遣協議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一)派遣的工作崗位名稱和崗位性質;
(二)工作地點;
(三)派遣人員數量和派遣期限;
(四)按照同工同酬原則確定的勞動報酬數額和支付方式;
(五)社會保險費的數額和支付方式;
(六)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事項;
(七)被派遣勞動者工傷、生育或者患病期間的相關待遇;
(八)勞動安全衛生以及培訓事項;
(九)經濟補償等費用;
(十)勞務派遣協議期限;
(十一)勞務派遣服務費的支付方式和標準;
(十二)違反勞務派遣協議的責任;
(十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納入勞務派遣協議的其他事項。
第八條?勞務派遣單位應當對被派遣勞動者履行下列義務:
(一)如實告知被派遣勞動者勞動合同法第八條規定的事項、應遵守的規章制度以及勞務派遣協議的內容;
(二)建立培訓制度,對被派遣勞動者進行上崗知識、安全教育培訓;
(三)按照國家規定和勞務派遣協議約定,依法支付被派遣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和相關待遇;
(四)按照國家規定和勞務派遣協議約定,依法為被派遣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并辦理社會保險相關手續;
(五)督促用工單位依法為被派遣勞動者提供勞動保護和勞動安全衛生條件;
(六)依法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
(七)協助處理被派遣勞動者與用工單位的糾紛;
(八)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