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務派遣責任的特征是指哪些
(1)實際用人單位只負責對派遣員工的使用和使用中的崗位管理,原則上不負責任何人事管理;
(2)實際用人單位和派遣單位雙方簽定派遣協議約定各自的權利和義務,同時也約定被派遣員工的權益和保障;
(3)用人單位不和派遣員工發生勞動關系,勞務派遣單位和派遣員工簽訂勞動合同并負責派遣員工的通用培訓、工資福利、社會保險、績效考核等日常的HR管理;
(4)被派遣員工是派遣單位聘用的員工,派遣單位必須承擔相關的法律責任;
(5)派遣單位通過向實際用人單位收取包括派遣員工工資、社保、福利、管理費等各項費用,來維持自身的生存和發展。
相關知識點
一、何種情況下適用學生傷害事故責任
(一)學校的校舍、場地、其他公共設施,以及學校提供給學生使用的學具、教育教學和生活設施、設備不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或者有明顯不安全因素的;
(二)學校的安全保衛、消防、設施設備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顯疏漏,或者管理混亂,存在重大安全隱患,而未及時采取措施的;
(三)學校向學生提供的藥品、食品、飲用水等不符合國家或者行業的有關標準、要求的;
(四)學校組織學生參加教育教學活動或者校外活動,未對學生進行相應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預見的范圍內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五)學校知道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患有不適宜擔任教育教學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六)學校違反有關規定,組織或者安排未成年學生從事不宜未成年人參加的勞動、體育運動或者其他活動的;
(七)學生有特異體質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參加某種教育教學活動,學校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
(八)學生在校期間突發疾病或者受到傷害,學校發現,但未根據實際情況及時采取相應措施,導致不良后果加重的;
(九)學校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體罰或者變相體罰學生,或者在履行職責過程中違反工作要求、操作規程、職業道德或者其他有關規定的;
(十)學校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在負有組織、管理未成年學生的職責期間,發現學生行為具有危險性,但未進行必要的管理、告誡或者制止的;
(十一)對未成年學生擅自離校等與學生人身安全直接相關的信息,學校發現或者知道,但未及時告知未成年學生的監護人,導致未成年學生因脫離監護人的保護而發生傷害的;
(十二)學校有未依法履行職責的其他情形的。
二、健康權與生命權的區別和聯系有哪些
人身權包含人格權和身份權兩大類。
身份權是特定民事主體以主體身份上的利益為客的權利。如親權、配偶權、親屬權。
人格權是以權利人的人格利益為客體的權利。包括人身自由、人格尊嚴、人格獨立、平等等一般人格權和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與名稱權、名譽權、肖像權、隱私權、榮譽權在內的具體人格權。其中生命權是法律賦予人的以生命維持和生命安全為內容的權利。身體權勢自然人對其身體的各個器官、肢體和其他組織的完整依法享有的權利。而健康權是自然人依法享有的保持其自身及其器官移植身體功能安全為內容的權利。
所以總的看來,生命權和健康權都包含在人身權里。侵犯此二者就是侵犯人身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