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外合同工是勞務派遣工嗎
單位的合同工是直接和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和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的。而派遣工的勞動關系在派遣單位,是和派遣單位簽訂勞動合同之后安排在用工單位工作的。
主要存在的區別在于出現工傷事故,解除勞動關系時有不同。
依據《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六十五條?被派遣勞動者可以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與勞務派遣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被派遣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情形的,用工單位可以將勞動者退回勞務派遣單位,勞務派遣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可以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