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務派遣公司設立條件
1、勞務派遣單位設立的《公司法》規定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57條的規定,勞務派遣單位應當依照《公司法》的有關規定勞務派遣公司設立條件。如《公司法》第3條規定,“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第6條規定,“設立公司,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第23條規定,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股東符合法定人數;
(二)股東出資達到法定資本最低限額;
(三)股東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有限責任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
(五)有公司住所。
第77條規定,“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發起人符合法定人數;
(二)發起人認購和募集的股本達到法定資本最低限額;
(三)股份發行、籌辦事項符合法律規定;
(四)發起人制訂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設立的經創立大會通過;
(五)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
(六)有公司住所。
根據《公司法》的相關規定,勞務派遣單位須依法設立,有一定的財產或經費,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組織章程和場所,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但我國《勞動合同法》對勞務派遣單位的組織形式未作規定,可推知:勞務派遣單位既可以是國有獨資公司,也可以是有限責任公司,還可以是股份有限公司。
2、勞務派遣單位設立的特別規定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57條的規定,勞務派遣單位的注冊資本不得少于200萬元。
勞務派遣的社會風險很大,在整個勞務派遣過程中,勞務派遣機構是勞務派遣的主體,派遣機構的實力和信譽對勞務派遣的秩序和效果至關重要,而且,派遣機構是法定雇主,必須負擔全部的法律責任,必要時還要和要派公司厘清事件發生的原因,索取賠償,同時也有可能還要承擔連帶責任,這都要求派遣機構具備相當的財力和實力。因此,應當對派遣機構的資格實行較之一般企業法人更嚴格的管理。規定200萬元的注冊資金可以提高派遣機構的設立門檻,一定程度上把不具備實力的企業排除在外,這樣才能更好地保障勞動者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