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務派遣公司具有較好的聲譽和專業能力,一直與當地企業保持著良好的協作關系,向當地很多企業都派遣員工。但是部分企業之間由于行業差別較大,所以崗位技能要求和職責也差別較大,不少企業提出要求對該公司派遣的員工進行試用期考核,如果在期限內不能符合崗位要求則要求公司限期更換勞務派遣員工。那么,如果公司在之前已經與勞務派遣員工約定過一次試用期了,是否還可以另行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中約定用以企業和員工之間加深了解、相互熟悉的期限,該期限是勞動合同期限的組成部分。設置使用期的目的一方面可以為用人單位提供足夠的時間,使企業能夠近距離、全面地了解員工,從而為每個工作崗位找到合適的勞動者,另一方面試用期也是法律為了保障用人單位用人自主權的體現,讓企業充分考察勞動者是否與錄用條件相一致,避免用人單位遭受不必要的損失。
由于勞務派遣這種特殊的用工形式,勞務派遣勞動者不固定在某一個特定的用工單位工作,有可能由于勞務派遣協議期滿等原因而更換用工單位。實踐中,由于特定行業的崗位技能要求較高,確實需要在員工工作中隨時考察,因此很多使用勞務派遣員工的用工單位就要求按照法律規定的試用期內容約束員工,但這是與法律相沖突的。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19條規定,勞動合同期限3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1個月;勞動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滿3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2個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6個月。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3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這里對于試用期設定次數做出明確規定,即在同一用人單位和同一勞動者之間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無論勞動者的勞動合同內容如何變化,也無論勞動者是否存在中途離職等問題。而且于2014年3月1日起施行的《勞務派遣暫行規定》第6條也做出相同規定,勞務派遣單位可以依法與被派遣勞動者約定試用期。勞務派遣單位與同一被派遣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所以,勞務派遣員工更換用工單位時,勞務派遣公司只能與勞務派遣員工約定一次試用期。如果用工單位基于崗位需要必須要對勞動者的崗位適應性進行考核,勞務派遣公司可以在勞務派遣協議中與用工單位約定勞務派遣員工的更換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