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務派遣用工工資稅前扣除,勞務派遣用工的工資,用工企業對勞務派遣用工的支出應區分為工資薪金支出和職工福利費支出,并按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在稅前扣除。用工企業應提供與勞務派遣企業簽訂的勞務派遣用工合同或協議、勞務費發票等資料。
1.勞務派遣用工單位向勞務派遣單位支付勞務費用,應根據勞務派遣合同或協議,以及勞務派遣單位開具的勞務發票及附列清單上列明的工資薪金、職工福利費、社會保險費等金額在稅前扣除。
但在實務操作中,最簡單的實務處理方法:用工單位規避風險的辦法是合同中約定由勞務派遣公司發放,勞務派遣公司開勞務費發票給用工單位在稅前扣除。也是很多稅務部門機關的處理方法
2.勞務派遣用工單位若向勞務派遣單位支付勞務費用外,還額外再支付給予勞務派遣單位派遣員工的費用,應依據國稅函〔2009〕3號通知等相關規定作為勞務派遣用工單位工資薪金、職工福利費等費用在稅前扣除。
3.勞務派遣用工單位為勞務派遣單位派遣員工所負擔的所有工資薪金支出額(包含勞務派遣單位支付和本單位直接支付),可計入勞務派遣用工單位工資總額的基數,作為計算職工福利費等各項費用扣除的計算基數。
4.勞務派遣用工單位為勞務派遣單位派遣員工所負擔的工資薪金、職工福利、社會保險等支出,不得在勞務派遣單位重復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