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設立勞務派遣規定之后,各地勞務派遣用工迅猛發展,勞務派遣差額征收營業稅的政策,被一些濫用,成為企業規避稅收的重要手段。
一、目前勞務派遣涉稅問題主要有勞務派遣行業自身偷漏稅和企業利用勞務派遣的勞務發票進行扣除問題,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勞務派遣公司對外虛開發票管理問題。
一些勞務派遣公司對外虛開發票,使用假發票開具,對用工單位應開具而不開具發票、開具"大頭小尾"發票隱匿收入;有的勞務派遣公司使用不規范發票或收據入賬,隨意虛增、虛列成本,以達到少繳稅的目的。
2、一些企業利用雇傭臨時工,稅收難于監控等現狀,虛列勞務用工發票現象非常嚴重。
企業雇傭臨時工或勞務工,支付的勞務費可以全額扣除,一些企業通過虛列勞務費用,加大費用支出,達到規避所得稅的目的。從目前稽查案例情況看,企業利用勞務費支出規避稅收的手段主要有:
向稅務機關以外的單位和個人購買勞務費發票;涂改勞務費發票虛列成本;虛構勞務用工業務,虛開發票;利用支付勞務費向關聯企業轉移利潤。其中利用虛開勞務費發票進行稅前列支,是常見的偷稅手段。有些與經營相關又無法取得合法發票的費用是采用這種辦法列支的。
3、勞務派遣行業違規抵扣應稅收入問題較為突出。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業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3]16號):"勞務公司接受用工單位的委托,為其安排勞動力,凡用工單位將其應支付給勞動力的工資和為勞動力上交的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等,統一交給勞務公司代為發放或者辦理的,以勞務公司從用工單位收取的全部價款減去代收轉付給勞動力工資和勞動力辦理保險后的余額,為計征營業稅的營業額"。
而有的勞務派遣公司虛構支付勞動力工資和保險,或虛構勞務業務,差額計算營業稅,造成巨額營業稅和所得稅的流失。
4、勞務用工的養老保險費存在漏繳少繳現象。
規避養老保險費是大多數用工單位選擇勞務派遣公司進行合作的最主要的目的之一,表現在:用工企業寧愿選擇向勞務派遣公司支付一定比例的管理費,取得可以合法列支的勞務費發票,以達到規避社會養老保險,轉嫁用工風險的目的。勞務派遣公司通過只與部分勞動者簽訂合同,用往來賬戶支付人員工資等手段,或者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互相推諉,故意混淆職責,逃避繳納養老保險費義務。
二、勞務派遣公司存在偷漏稅問題的原因分析
1、用工單位利益驅動,規避稅費。
勞動合同法設立勞務派遣規定之后,增加了用工靈活性同時,有些用人單位甚至把勞務派遣當成規避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的手段。實踐中,用工單位在各種類型、各種時間長度的工作崗位上都實施了勞務派遣,甚至在主營業務崗位也大量使用勞務派遣工,出現了新的"正式員工"、"被派遣勞動者"二元用工體制。
勞務派遣形式合法,一些企業產生了列支成本費用的避稅沖動。一些企業通過虛列勞務費用,加大費用支出,達到規避所得稅的目的。而勞務費價格屬于自主定價,利用勞務派遣業務進行稅前扣除,成為很多高利潤企業,特別是房地產企業規避所得稅的重要手段。
2、派遣企業利益驅動,規避稅費。
由于用工單位和勞務派遣企業往往屬于不同的稅費主管部門管理,派遣企業利用稅費征收管理部門信息共享不全面,認為可以僥幸地少繳、不繳有關稅費。
而且按照現行社保費征繳有關政策規定,對企業雇傭的員工,要由企業繳納社會養老保險費,對勞務用工,一般要由勞務公司繳納社會養老保險費。
派遣企業與用工單位簽訂派遣協議時,往往不約定社會保險等條款,而繳納營業稅時,按扣除支付給派遣工的工資等費用后差額繳納營業稅,一些社會保險費等出現欠繳。一量被稽查,往往廢業了事。
3、假發票泛濫,企業利用勞務派遣虛開發票規避稅收管理有待加強。
由于我國目前的交易中大量使用現金,稅務機關難以通過銀行系統低成本獲取資金往來的信息對發票記載的交易進行核對;對勞務派遣假發票違法行為處罰力度小,違法成本低,對假發票購買、使用行為的處罰較輕,從而形成對假發票巨大的需求。
三、加強勞務派遣行業稅收管理的工作建議
1、規范關于勞務派遣單位的收入成本費用確認問題。
勞務派遣企業應以向用工單位收取的全部價款(包括代收轉付給被派遣勞動者的工資、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等)確認收入。
勞務派遣企業支付給被派遣勞動者合理的工資和為被派遣勞動者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等,只有符合《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及相關規定,才可以稅前扣除。
勞務派遣企業應為每個被派遣勞動者獨立開設銀行帳戶,支付給被派遣勞動者貨幣形式的報酬,通過銀行等金融機構轉帳方式支付的方可稅前扣除。
2、加強營業稅的扣除范圍和扣除憑證管理。
勞務派遣企業在計算營業稅時允許扣除的范圍包括:支付給被派遣勞動者的工資和為被派遣勞動者上交的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
勞務派遣企業應以為被派遣勞動者通過銀行等金融機構實際支付工資憑證、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繳納憑證及其他合法有效憑證作為扣除憑證。
3、規范用工單位支付勞務派遣的勞務費稅前扣除的條件。
用工單位支付勞務費,取得勞務費發票,稅前扣除還應符合以下條件:
(1)勞務派遣企業應依法與被派遣勞動者簽定勞動合同。
(2)勞務派遣企業依法與被派遣勞動者的用工單位簽定勞務派遣協議,用工單位和被派遣勞動者之間沒有勞動雇傭關系。
(3)勞務派遣企業按規定為被派遣勞動者支付工資、福利、上繳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
(4)用工單位不得在稅前扣除被派遣勞動者工資、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等各項費用。
4、規范勞務派遣的勞務費發票
勞務派遣企業向用工單位收取全部價款應全額開具發票,支付給被派遣勞動者的工資、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應在同一張發票中注明。
對使用假發票和惡意進行偷稅的行為堅決打擊,提高發票違法的成本和代價。稅務機關應充分利用《刑法修正案(八)》第二百零五條的規定,對于虛開勞務費普通發票,情節嚴重的,追究刑事責任,將有力打擊利用勞務費發票偷逃稅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