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務派遣單位的連帶責任是怎么規定的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五條?用工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和本條例有關勞務派遣規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以每位被派遣勞動者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給被派遣勞動者造成損害的,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本條帶給勞務派遣單位帶來非常大的法律風險。被派遣勞動者由于在用工單位的管理下提供勞動,用工單位損害被派遣勞動者的現象比較普遍,這就給派遣單位帶來了潛在的法律風險,派遣單位需對用工單位的違法行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建議派遣單位在與用工單位簽訂的派遣協議中對此作出約定,“如因乙方(用工單位)的違法行為給被派遣勞動者造成損害導致甲方(派遣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乙方應當賠償甲方的全部經濟損失”。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條?【用人單位責任和勞務派遣單位、勞務用工單位責任】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工作人員追償。
勞務派遣期間,被派遣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派遣的用工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勞務派遣單位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