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勞務派遣與境內勞務派遣的區別有哪些
1、法律性質不同
涉外勞務,只是一種外貿中介,經營公司和勞務人員之間并不直接形成勞動關系;而境內勞動派遣,派遣單位和勞動者之間形成勞動關系。
2、法律適用不同
涉外勞務,適用外貿法、合同法、雙邊條約等法律法規,還涉及到國際經濟法和國際私法以及國際法的適用;而境內勞動派遣,只適用我國的勞動法律法規。
3、主體資格要求不同
對外勞務合作實行行政許可,從事對外勞務合作的企業(經營公司)應當取得對外勞務合作經營資格,從事涉外勞務的企業,要經中國商務部批準具備對外勞務合作經營資格;境外雇主必須是外籍,也就是一方主體必須涉外。而《勞動合同法》對境內勞動派遣企業只是注冊資金50萬的要求,并且規定企業為境內企業。這是一個非常重要的區別,看該企業是否具備民事行為能力,也就是說該企業是否有能力訂立對外勞務合同,是判斷是否對外勞務的分水嶺。
4、合同內容不同
涉外勞務合同的三個合同都會受到國外法律制度的影響,因此內容就不盡相同;而境內勞動派遣,我國的勞動法律法規對必備條款有明確的規定。
5、收取費用不同
法律規定,各派出單位(含派人單位)可按與外方雇主簽訂的外派人員合同工資的一定比例收取管理費和手續費;而境內勞動派遣,勞動法規定是免費的。
6、責任承擔不同
涉外勞務中,經營公司處于服務和管理的地位,其性質屬于中介,法律規定只是協助維護勞務人員合法權益,而境內勞動派遣,勞動合同法規定可以用人單位和用工單位承擔連帶責任。
7、訴訟地位不同
涉外勞務糾紛中,經營公司可以列為第三人;而境內勞動派遣用人單位和用工單位都可以列為被告。
8、訴訟程序不同
涉外勞務糾紛,就是經濟合同糾紛,直接向有管轄權的法院起訴;而境內勞動派遣勞動糾紛必須經過勞動仲裁。
總之,對外勞務合作的法律性質是國際服務貿易,其有完整的立法體系,即從我國的《對外貿易法》到行政法規以及商務部的部門規章和通知都有規定。對外勞務派遣中,勞務人員和外派公司之間形成的是外派勞務法律關系,與國外用工單位之間形成的是雇傭法律關系,因此,此類案件中,勞務人員與外派公司之間的糾紛適用《外貿法》、《合同法》、《對外勞務合作管理暫行辦法》和國際間的雙邊條約等法律法規,而不能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來調整,勞務人員與國外用工單位之間的糾紛適用于行為履行地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