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勞務派遣規定
為貫徹落實《關于修改的決定》和《江蘇省勞動合同條例》,加強對勞務派遣用工的管理和監督,現將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勞務派遣行政許可實施辦法》(部長令第19號,以下簡稱《實施辦法》)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做好勞動派遣行政許可工作的通知》(人社廳發〔2013〕66號)轉發給你們,請結合以下意見一并執行。
一、周密組織實施
各地要充分認識設立經營勞務派遣業務行政許可的必要性和重要性,根據國家和省的統一部署,結合本地區實際研究制定工作方案,認真梳理分析實施行政許可過程中可能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以及對勞動關系的影響,采取有力措施確保《實施辦法》落實到位,確保勞務派遣行政許可工作依法有序、公開公正、優質高效。
二、明確管轄分工
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負責對全省的勞務派遣行政許可及用工管理工作進行監督指導,并受理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單位提出的許可申請:
(一)在省級以上工商部門登記注冊的;
(二)注冊資本1000萬元以上的;
(三)其他需要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實施許可的。
市、縣(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勞務派遣行政許可工作以及相關的監督檢查。
三、依法規范許可
各地應當根據《實施辦法》的要求,全面落實勞務派遣行政許可的受理、審查、決定、變更、延續與備案等工作規范,并在本行政機關辦公場所、網站上公布勞務派遣行政許可和備案的依據、程序、期限、條件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錄、監督電話等。同時要建立并落實行政許可服務承諾制、首問負責制和限時辦結制。
為了規范許可行為,提高行政效率,各地要大力推行行政許可網上公開透明運行。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將開發全省統一的勞務派遣行政許可網上辦事平臺,提供在線申報、辦事查詢、服務指南、投訴處理和表格下載等功能,實現行政許可全程在網運行,禁止行政許可不上網運行或網下辦理、網上登記等做法。對申請行政許可以及辦理備案的勞務派遣單位,應當自作出行政許可決定或者備案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在本行政機關網站公布結果。
各地要按照管轄權限根據《江蘇省勞務派遣經營許可證號碼編制規則》,對準予行政許可的勞務派遣單位頒發《勞務派遣經營許可證》正、副本,不得收取任何費用。《勞務派遣經營許可證》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統一印制、免費發放。
在省內跨社會保險統籌區派遣勞動者,以及外省(自治區、直轄市)來我省經營勞務派遣業務的勞務派遣單位,應當在用工單位所在地設立子公司或者分公司。設立子公司的,由子公司向當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申請行政許可;設立分公司的,由分公司書面報告許可機關,并向當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備案,按年度報告勞務派遣經營情況。備案機關自受理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辦結備案手續。外省(自治區、直轄市)來我省經營勞務派遣業務的勞務派遣單位,應當向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按年度報告勞務派遣經營情況。
四、建立健全監管
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要按照依法行政的要求,正確理解并掌握《實施辦法》的精神實質和主要內容,明確行政許可各環節工作的要求、流程和責任,建立勞務派遣行政許可臺帳,切實加強日常監督管理,嚴格執行準予、變更、延續、撤銷、注銷、吊銷勞務派遣行政許可的規定。上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加強對下級工作的指導和監督,平穩有序地推進勞務派遣行政許可的各項工作,防止可能出現的“以批代管”、“只批不管”等問題。
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要通過發放行政建議書、勞動保障監察建議書或勞動爭議仲裁建議書等形式,加強對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的指導,切實維護被派遣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加強人力資源市場準入管理,將勞務派遣行政許可與人力資源服務機構行政許可有機結合起來。指導督促勞務派遣單位在辦公場所明示合法證照、監督機關和監督電話;指導督促勞務派遣單位依法建立職工名冊,及時辦理勞動用工備案手續;認真做好對其經營活動的日常監督和年度經營情況報告的核驗工作,并將核驗結果和監督情況載入企業信用記錄和勞動關系守法誠信檔案。
請各地按照通知要求,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具體實施細則。于2013年12月31日前,將本地區執行《實施辦法》的情況書面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勞動關系處,行政許可工作中遇到的重大問題及時報告。從2014年起,各地應當將本地區勞務派遣行政許可及監督管理的情況定期上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