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勞務派遣是臨時工嗎
勞務派遣用工不是臨時工,它們之間有所不同。
二、什么是勞務派遣工
勞務派遣工即主要由勞動者和勞務派遣公司簽訂勞動合同,是勞動關系。由勞務派遣公司將你派遣到相關單位。對于勞務派遣公司你是輸出人員,對于輸入單位你是輸入人員。你的社會保險和公積金都應該由輸出單位為你代扣代繳和繳納。輸入單位為你支付勞務報酬。報酬的多少由雙方公司協商。你和輸入單位之間是勞務關系,會簽訂一份勞務協議。這和你簽訂的勞動合同在內容上是不一樣的,你在輸出期間,要遵守輸入單位的規章制度和管理。
三、勞務派遣用工關系本質
我國《勞動合同法》施行之前,勞務派遣往往被認為是勞務派遣單位對用工單位提供勞動服務的行為,用工單位僅和勞務派遣單位存在民事合同關系,與被派遣勞動者無任何關系,也就不需要承擔任何責任。實際上,勞務派遣的特殊之處在于,被派遣勞動者要完成派遣工作,必須在用工單位的組織內,由用工單位分派任務和監督指揮,其工作是用工單位業務工作的組成部分,而“指揮命令”則是勞動關系“從屬性”的根本標志。這也是導致人們爭論“誰是被派遣勞動者雇主”的重要原因。可以說,勞務派遣中,勞務派遣單位提供的不是勞動服務行為,而是將自己的員工有償地在一定時期內暫時讓與用工單位使用。派遣客體是“勞動者或其蘊涵的勞動力”,被派遣勞動者為用工單位提供的是“從屬性勞動”,而不是民事上的服務行為。勞務派遣的本質是傳統雇主職能的分離,即“雇傭”和“使用”分別屬于不同的主體。
四、臨時工的介紹
臨時工是我國計劃經濟體制下,區別于當時的長期固定工而言的一種用工形式,一般是指企事業單位臨時聘用的短期工人,也包含事業單位、國有企業里的非在編人員。在《勞動合同法》實施后,法律意義上已無臨時工、正式工之區分,只有合同期限長短之分,用人單位用工必須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不能以臨時崗位為由拒簽。如果是在臨時崗位用工可以在勞動合同期限上有所區別,比如選擇與勞動者簽訂“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非全日制用工合同”。但在實際生活中仍大量存在臨時工,其主體為農民工,大量分布在建筑、餐飲、保潔、護理等低端勞動力市場,他們收入偏低、社會保障不健全,有的雖然有勞務合同卻形同虛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