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務派遣暫行規定》第3條規定:勞務派遣一般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實施。
由于我國法律對勞務派遣還沒有規范和限制,用人單位為降低用工成本,逃避勞動法的責任,任意使用勞務派遣工,使勞務派遣范圍不斷擴大,派遣勞動者人數也不斷增加。在一些行業和企業中,勞務派遣工甚至已占到一半以上,成為用工的主流形式。在一些長年穩定需求的工作崗位,也使用勞務派遣工,如銀行的前臺柜員等。如果不對這一用工形式加以規范,任其發展,勞務派遣很有可能在不久的將來成為所有企業用工的常態,勞動關系的基礎將受到嚴重的挑戰,勞動法的作用無法發揮,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將無法得到應有的保障,社會公平也將難以維護和實現。因此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了勞務派遣一般僅適用于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以力圖解決勞務派遣這種用工形式日益擴大的現象。
從一些國外和地區的一些規定看,大多數國家在勞務派遣初期都是對其實行了嚴格的管制,對工作崗位都作一定的限制。日本在1985年制定的《日本勞務派遣法》明確規定了禁止從事勞務派遣的某些行業領域,如港灣運送等業務。我國臺灣地區的“派遣勞動法”也是以劃分行業限定勞務派遣的范圍?!斗▏鴦趧臃ǖ洹穼趧訁^分為經常性勞動和臨時性勞動,勞務派遣的范圍限制在法律明確規定臨時性勞動范圍中。秘魯與法國相同,也將勞務派遣限制在臨時性工作的范圍。有些同志提出,勞務派遣是目前全世界范圍的用工的發展方向,我國勞動合同法對此不應當嚴格管制。從國外情況看,一些發達國家對勞務派遣經歷了由管制到逐步放開的一個過程。勞務派遣這種用工形式在我國還剛剛起步,沒有經驗,出了一些問題,所以本法對其作了一些限制性規定。隨著勞動力市場機制的逐步健全,勞務派遣這種用工形式也會發揮其特有作用,逐步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