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效,《勞動法》第一十八條規定:
(一)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勞動合同;
(二)采取欺詐、威脅等手段訂立的勞動合同無效。
由此看出,只要簽訂的合同以及協議符合法律規定,是當事人的自由意思表示,該合同就是有效的。
案例:
某人原是一個國企的長期臨時工,由于《勞動合同法》的出臺,該國企按規定無法再與個人簽訂勞動合同,于是找了一家勞動派遣公司,讓該員工與勞動派遣公司簽訂勞動合同,然后,再由勞動派遣公司與該員工簽訂勞動派遣協議,實現該員工在該國企繼續上班的目的,雙方的勞動合同期是從2015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止,該份勞動合同仍在履行期限內。該派遣公司發放的工資是用工單位所在地法律規定的最低工資的兩倍以上,并繳納了各項社會保險費。現在,該員工想問的是,其與勞動派遣公司所簽訂的勞動合同與勞務派遣協議有效嗎?
第一、你與某派遣公司每年或每兩年都簽訂了勞動合同,從此,可以看出某派遣公司并未采取欺詐、威脅等手段訂立的勞動合同,即一步說,即使采取了欺詐、威脅等手段訂立的勞動合同,在《合同法》中也只是可撤銷合同,而不是無效合同。
第二、逆向派遣行為只是學理上的討論,在法律上至今為止也沒有那部法律明文定義什么是逆向派遣,更無法律禁止性規定本案中的派遣情形為無效派遣。
第三、某派遣公司將你派至用工單位上班,某派遣公司發放給你的工資是用工單位所在地法律規定的最低工資的兩倍以上,并繳納了各項社會保險費。從經濟上并未侵犯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為此,你與某派遣公司簽訂的《勞務派遣協議》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