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有合同可以勞務派遣嗎
依據我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動合同應該載明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如果未經勞動者同意,將勞動者派到其他地方的,是屬于違法合同的情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七條?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第二十九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全面履行各自的義務。
第三十五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變更后的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如何避免簽訂無效的勞動合同
最關鍵的是在簽訂勞動合同時要堅持合法的原則,即在當事人雙方協商確定勞動合同內容的條款時,要嚴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如招用16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就違反了國家禁止招用童工的規定;在合同里規定女職工在法定的婚育年齡不得結婚、生育,就違反了《婦女權益保障法》、《婚姻法》等法律的規定;甚至有些合同書規定工傷費用自理,半年支付一次工資、因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費自理等等,更是違反了國家勞動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另外,簽訂勞動合同一定要堅持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這是避免產生無效勞動合同的重要原則。從建立勞動關系之日起,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地位就是平等的,合同的各項條款的確定,都要經過雙方協商并達成一致意見,任何一方不得使用強加于人和采取欺詐、威脅等手段簽訂勞動合同。如一些勞動者為了盡快謀求工作而默認了用人單位在合同中規定不公平條款;還有些用人單位不真實或夸大介紹本單位的情況,誘使勞動者與其簽訂勞動合同;也有些勞動者隱瞞自己的真實情況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等,都使勞動合同從簽訂之日就成為無效勞動合同,其結果是使雙方的合法權益都受到損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