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務派遣單位應當如實告知被派遣勞動者勞動合同法第八條規定的事項、應遵守的規章制度以及勞務派遣協議的內容,即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以及勞動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況;用人單位有權了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
相關知識:
勞務派遣單位不得克扣用工單位按照勞務派遣協議支付給被派遣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不得向被派遣勞動者收取費用。這是對勞務派遣單位的義務的規定。目前從事勞務派遣的企業中,作法不一,良莠不齊。運作規范的勞務派遣單位,與勞務派遣工都要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在合同中將工資、社會保險等都規定清楚,同時與接受單位都簽訂勞務派遣協議,在勞務派遣協議中明確約定兩個單位之間的權利義務。如果勞務派遣工被接受單位無故提前解除勞動關系的,有的勞務派遣單位還要與接受單位談判,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等。有一些勞務派遣單位由于自身實力和認識等原因,很少承擔用人單位的責任,如不參與招聘,在接受單位完成招聘工作后,只是補簽勞動合同。平時對勞務派遣工很少關心,除了每年年初簽訂勞動合同外,幾乎沒有什么聯系,更沒有履行相應的保障義務。在勞務派遣工在接受單位的工作結束后,勞動合同也自動結束,不承擔任何責任。對這些不規范的勞務派遣單位,勞務派遣工與接受單位都表示不滿。
有的勞務派遣工認為其與勞務派遣單位沒有什么關系,雙方之間缺乏基本的溝通。有的接受單位認為勞務派遣單位只知道收取管理費,其他一律不管,相反接受單位為了穩定員工隊伍,履行了很多勞務派遣單位的職能,非常不公平。應當說,勞務派遣方式更多的是資本的選擇而不是勞動者的選擇,因為企業的目的是以此降低用工成本,因此,被派遣勞動者的權益極易受到侵犯,對其進行立法規范就顯得格外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