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勞務派遣工轉正?
勞務派遣工即主要由勞動者和勞務派遣公司簽訂勞動合同,是勞動關系。由勞務派遣公司將你派遣到相關單位。對于勞務派遣公司你是輸出人員,對于輸入單位你是輸入人員。你的社會保險和公積金都應該由輸出單位為你代扣代繳和繳納。輸入單位為你支付勞務報酬。報酬的多少由雙方公司協商。你和輸入單位之間是勞務關系,會簽訂一份勞務協議。這和你簽訂的勞動合同在內容上是不一樣的,你在輸出期間,要遵守輸入單位的規章制度和管理。
二、勞務派遣工能轉正嗎?
首先勞務派遣公司的(勞務派遣職位)和你的利益沒有沖突,只是簽合同是和勞務公司簽的。說白了(意思是你是勞務派遣的),不屬企業編制內的。勞務派遣職位是由勞務派遣機構與派遣勞工訂立勞動合同,由派遣勞工向要派企業(實際用工單位)給付勞務,勞動合同關系存在于勞務派遣機構與派遣勞工之間,但勞動力給付的事實則發生于派遣勞工與要派企業(實際用工單位)之間。但轉正名額不管有沒有限制,只要你表現好、肯定是有機會的,總之要靠自己去努力。
三、勞務派遣工和在職合同工的區別
1.主體不同;勞務派遣的主體是派遣公司與勞動者,勞動關系的主體是勞動者與用工單位;
2.關系不同;勞務派遣工是合同關系;
3.適用的法律不同;勞務派遣工適用合同法,職工適用勞動法;
4.合同的法定形式不同。前者簽訂的是勞務派遣合同,后者簽訂的勞動合同;
5.出現糾紛后解決渠道不同。
《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務派遣單位在被派遣勞動者無工作期間,即在勞動合同期限之內,派遣期限屆滿,沒有新的派遣崗位時,也必須向勞動者按月支付報酬,其標準為勞務派遣單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對于職工沒有這方面的規定。
四、勞務派遣用工關系本質
我國《勞動合同法》施行之前,勞務派遣往往被認為是勞務派遣單位對用工單位提供勞動服務的行為,用工單位僅和勞務派遣單位存在民事合同關系,與被派遣勞動者無任何關系,也就不需要承擔任何責任。實際上,勞務派遣的特殊之處在于,被派遣勞動者要完成派遣工作,必須在用工單位的組織內,由用工單位分派任務和監督指揮,其工作是用工單位業務工作的組成部分,而“指揮命令”則是勞動關系“從屬性”的根本標志。這也是導致人們爭論“誰是被派遣勞動者雇主”的重要原因。可以說,勞務派遣中,勞務派遣單位提供的不是勞動服務行為,而是將自己的員工有償地在一定時期內暫時讓與用工單位使用。派遣客體是“勞動者或其蘊涵的勞動力”,被派遣勞動者為用工單位提供的是“從屬性勞動”,而不是民事上的服務行為。勞務派遣的本質是傳統雇主職能的分離,即“雇傭”和“使用”分別屬于不同的主體。
五、勞務派遣工工資待遇規定
勞務派遣員工和單位的正式工待遇方面是完全一樣的,根據《新勞動法》規定,派遣員工與正式工必須同工同酬,如果出現不同待遇了的話,你完全有權利找到相關機關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在社會保險及住房公積金權益方面,明確勞務派遣單位開展跨地區派遣業務的,應當在用工單位所在地為被派遣勞動者參加社會保險及住房公積金,按照用工單位所在地的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及住房公積金費用。
六、勞務派遣的四大基本原則:
雇員租賃
勞務派遣的本質是雇員租賃,“派遣”一詞并不適用于解釋勞務派遣經營活動的法律關系和業務特征。“租賃”一詞卻能概括勞務派遣所有業務特征,并合理解讀勞務派遣復雜的三方法律關系。
租賃與雇傭一樣更適用于解釋勞動力與工作單位之間的法律關系。
以生產線承包為特征的勞務外包合作,因為不存在租賃關系而并非勞務派遣,也不適宜簽訂勞務派遣合同。
同工同酬
現行法律制度規定勞務派遣用工單位,應當實行同工同酬制度,但人社部相關司局負責人確表示,雖然勞務派遣職工享有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同工同酬的權利,但同工同酬不包括福利和社會保險。
同工同酬可以簡單地理解為,相同崗位、相同等級的員工,應該執行同等工資待遇標準。但這樣就容易被異化為,用工單位應對同工同酬的一種對策。
拒絕墊付
現行法律制度明確了勞務派遣三方法律關系中,用工單位應當實際承擔派遣員工工資和社保費用。這就是勞務派遣公司不墊付原則的法律基礎,也就是說派遣公司不為用工單位墊付派遣員工工資和社保費用。
一旦派遣公司不能堅持原則,為用工單位墊付上述費用,也就意味著無形中極大地增加自身的經營風險。
受益歸責
《侵權責任法》規定:“派遣員工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派遣的用工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勞務派遣單位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誰用工,誰受益”是一種普通常識,“誰受益,誰擔責”則是利益義務對等的基本原則。
派遣員工一旦出現工傷事故,工傷保險待遇賠償不足部分則應由真正用工受益方即用工單位負責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