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勞務派遣可以是勞務關系嗎
勞務派遣不是勞務關系,而是勞動關系,被派遣的工人和勞務派遣公司成立勞動關系,而勞務公司和用工單位建立合同關系。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五十八條?【勞務派遣單位、用工單位及勞動者的權利義務】勞務派遣單位是本法所稱用人單位,應當履行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義務。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除應當載明本法第十七條規定的事項外,還應當載明被派遣勞動者的用工單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崗位等情況。
勞務派遣單位應當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按月支付勞動報酬;被派遣勞動者在無工作期間,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向其按月支付報酬。
二、勞務派遣這種用工形式的構成
勞務派遣這種用工形式由三方構成,即:勞務派遣單位、用工單位、勞動者。勞務派遣單位是向用工單位派遣勞動者的單位,雙方以勞務派遣協議明確雙方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用工單位是接受被派遣勞動者且使用勞動者進行勞動的單位,并為使用被派遣勞動者向派遣單位支付商定的費用。勞動者是被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當作類似商品加以交換和使用的打工者。可以看出,勞務派遣這一用工形式有以下特點:
1、由三方構成。三方的權利義務實際上是把勞動合同中雙方的權利義務加以分解。
2、勞動者在勞務派遣關系中相當于商品,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可以為之討價還價,并加以使用。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都可以從勞動者身上榨取相應的利潤,而勞動者的權益則難以維護。
3、勞務派遣的結果是“雙贏雙輸”。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雙贏”,被派遣勞動者和國家“雙輸”。用工單位減少了直接使用勞動者的成本和責任,勞務派遣單位獲得了利潤。被派遣勞動者在“有勞動沒關系,有關系沒勞動”的前提下工作,同工不同酬,面臨雙重剝削和勞動關系的高度不穩定。對于國家而言,勞動關系不穩定、工資水平降低、社會保險基數減少,很難構建和諧的勞動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