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務派遣的員工致害由誰承擔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勞務派遣期間,被派遣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派遣的用工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勞務派遣單位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勞動合同法》僅對勞務派遣人員在被派遣期間受到損害的情況作出了雙方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規定,但并未對被派遣人員在工作中給他人造成損害的情況作出規定。對此,《侵權責任法》第34條規定,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分別承擔不同的責任,即被派遣的工作人員因工作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工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勞務派遣單位有過錯的,由勞務派遣單位承擔補充責任。
勞務派遣是一種新興的勞動力使用方式,是由勞動派遣機構與員工簽訂勞務派遣合同后,將工作人員派遣到用工單位工作,而派遣的員工不與用工單位簽訂勞動合同,不產生勞動關系。勞務派遣的用人形式不同于一般的用人單位,派遣的員工致人損害時的責任也通常不好確認,容易出現用工單位和勞務派遣單位都不愿承擔責任的情況,因此,我國的侵權責任法對此進行了明確的規定。
根據上述的法律規定,由于派遣人員是為用工單位即進行工作的,在工作中造成他人損害的,其責任應由其承擔。如果勞務派遣公司在選任派遣人員時沒有認真核實該人員的條件,造成派遣人員本身不具備用人單位要求的資質,具有明顯的過錯,應當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如果用人單位的財力不足,無法全部賠償的情況,剩余部分才由勞務派遣公司來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