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者認為為了規范勞務派遣用工,《勞動合同法》對勞務派遣公司、用工單位都做了限制性的規定,而且也再次強調了雙方的法律責任.即侵害勞務派遣工利益的或給派遣工造成損害的,勞務派遣公司與用工單位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那么,這個連帶賠償責任如何來認定,筆者舉例來說明。
例:勞動者被派遣到[**]單位,[**]單位因勞動者違規操作將其于2008年12月4日退回到勞務派遣單位,勞動者此后就一直沒到[**]單位或勞務派遣單位上班,而勞務派遣單位也沒有給勞動者發工資。勞動者與勞務派遣單位的合同于2009年4月30日到期,但勞務派遣單位一直沒有理會這件事。現勞動者把[**]單位和勞務派遣單位告到仲裁,要求[**]單位和勞務派遣單位承擔其2008年12月4日至裁決期間的工資損失。這個例子,勞動者違規操作的,依據派遣公司與用工單位簽訂的勞務派遣協議,[**]單位應當有權利把勞動者退回勞務派遣公司,而勞務派遣公司沒有依法解除與該勞動者的勞動合同,導致勞動者起訴,要求追究[**]公司與用工單位的連帶責任。筆者認為這個連帶賠償責任應分兩個層次:先確定是誰違法,誰給派遣員工造成的損失,用工單位違法造成損失的,由用工單位承擔賠償責任,勞務派遣公司違法造成損失的,由派遣公司造成損失的.派遣公司承擔賠償責任。這個例子是由派遣公司違法導致給勞動者造成損失的,應當由勞務派遣公司承擔2008年12月至裁決期間的生活費,即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來賠償勞動者的損失。但是,考慮到執行的問題,一般在裁決或判決中都追加:“用工單位或勞務派遣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這樣的裁決或判決。如果勞務派遣公司或用工單位都不主動執行生效判決的話。派遣員工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而且可以申請勞務派遣公司、用工單位任何一方。法院執行完以后,用工單位或派遣公司再根據判決或派遣合同的約定再確定誰的責任,如果沒有責任的一方承擔了賠償責任,那么可以向有責任的一方依約或依法追償。綜上,筆者認為勞務派遣用工中的連帶賠償責任,在裁決或判決中應當明確派遣員工的損失,確定賠償金額或補償金額,然后再明確勞務派遣公司以及用工單位對承擔連帶的賠償責任。即對勞務派遣工任何一方都要承擔完全的賠償責任,而勞務派遣公司與用工單位的責任由雙方的合同或判決查定的事實來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