雖然派遣員工系與派遣單位建立勞動關系,應由派遣單位支付工資,但實際上該工資是體現在用工單位支付給派遣單位的派遣費用中。鑒于《勞動合同法》第九十二條規定,派遣單位違法法律規定,侵害派遣員工權益的,用工單位應承擔連帶責任。其中,就包括了派遣單位侵吞派遣員工工資這一情況。因此,建議就員工工資這部分,由用工單位直接支付給派遣員工,以免不法派遣單位卷款而逃。
(1)《勞動合同法》第六十三條規定被派遣勞動者享有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同工同酬的權利。用工單位無同類崗位勞動者的,參照用工單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確定。
(2)《勞動合同法》第六十一條規定勞務派遣單位跨地區派遣勞動者的,被派遣勞動者享有的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按照用工單位所在地的標準執行。
(3)《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務派遣協議應當約定派遣人員的社會保險費的數額與支付方式以及違反協議的責任??梢姡赡囊环綖閯趧张汕踩藛T繳納各項社會保險是由勞務派遣公司和實際用工單位協商確定的。但不管如何約定,勞務派遣單位或用工單位都必須為勞務派遣人員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不能互相推脫,侵犯勞務派遣人員的權益。相關知識延伸閱讀:特殊人員的工資怎么發
(1)勞動者受處分后的工資支付:勞動者受行政處分后仍在原單位工作(如留用察看、降級等)或受刑事處分后重新就業的,應主要由用人單位根據具體情況自主確定其工資報酬;勞動者受刑事處分期間,如收容審查、拘留(羈押)、緩刑、監外執行或勞動教養期間,其待遇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2)學徒工、熟練工、大中專畢業生在學徒期、熟練期、見習期、及轉正定級后的工資待遇由用人單位自主確定。
(3)新就業復員軍人的工資待遇由用人單位自主確定;分配到企業的軍隊轉業干部的工資待遇,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