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務派遣用工形式的三原則是什么
根據法律規定,勞務派遣適用范圍三性原則為:臨時性、輔助性和替代性。
第一,輔助性,即可使用勞務派遣工的崗位須為企業非主營業務崗位;
第二,替代性,指正式員工臨時離開無法工作時,才可由勞務派遣公司派遣一人臨時替代;
第三,臨時性,即勞務派遣期不得超過6個月,但是目前也沒有詳細的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六十六條規定:勞動合同用工是我國的企業基本用工形式。勞務派遣用工是補充形式,只能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實施。
前款規定的臨時性工作崗位是指存續時間不超過六個月的崗位;輔助性工作崗位是指為主營業務崗位提供服務的非主營業務崗位;替代性工作崗位是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因脫產學習、休假等原因無法工作的一定期間內,可以由其他勞動者替代工作的崗位。
用工單位應當嚴格控制勞務派遣用工數量,不得超過其用工總量的一定比例,具體比例由國務院勞動行政部門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