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務派遣暫行規定》第二十條規定:勞務派遣單位、用工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和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有關勞務派遣規定的,按照勞動合同法第九十二條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勞務派遣單位違反本規定解除或者終止被派遣勞動者勞動合同的,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第八十七條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用工單位違反本規定第三條第三款規定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給被派遣勞動者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三條勞務派遣單位違反本規定第六條規定的,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三條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用工單位違反本規定退回被派遣勞動者的,按照勞動合同法第九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執行。
《勞動合同法》第九十二條勞務派遣單位違反本法規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以每人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并由工商行政管第九十二條勞務派遣單位違反本法規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以每人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給被派遣勞動者造成損害的,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勞務派遣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定應承擔的法律責任主要包括行政責任和民事責任。這里給大家介紹民事責任相關內容
民事責任:“給被派遣勞動者權益造成損害的,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這是對被派遣勞動者權益受到損害的民事責任的規定。需要注意的是,勞動派遣單位的違法行為造成被派遣勞動者權益受到損害的,應承擔賠償責任的主體包括勞務派遣單位,還包括用工單位。
勞務派遣具有高靈活、低成本以及用工風險轉移等特點,現已經成為一種被廣為接受的用工方式。但與一般的勞動關系存在勞動者、用人單位兩方當事人,勞動派遣中勞動關系的實質與形式相分離,存在勞務派遣單位、用工單位與勞動者三方,由一個完整的勞動關系割裂為兩個殘缺的勞動關系,勞動者與派遣單位是有關系沒勞動,勞動者與用工單位是有勞動沒關系。因此,勞務派遣中出現了一些問題,損害了勞動者的權益,如同工不同酬、責任分擔不清,被派遣勞動者的民主參與權利得不到保障等。因此,為防止對被派遣勞動者權益造成損害后,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相互推諉,或者勞務派遣單位沒有能力承擔賠償責任,本法規定被派遣勞動者權益受到損害的,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連帶責任是我國立法中的一項重要民事責任制度,是一種加重責任,只有法律明文規定或當事人明示約定時方可認定成立,其目的在于補償救濟,即在法律許可的范圍內使債權獲得最大限度的確保及滿足。連帶責任通過加重民事法律關系當事人的法律責任,有效地保障債權人的合法權益。《民法通則》規定,連帶債務人都有義務向債權人清償債務,債權人可同時或先后要求連帶債務人全體或部分或一人履行全部或部分義務,被請求之債務人不得以超出自己應付份額為由,提出抗辯。只要債務沒有全部清償完畢,每個連帶債務人不論他是否應債權人請求清償過債務,對沒有清償的債務部分,都有清償的義務。
除一個或幾個責任人或全體責任人就責任范圍承擔全部責任的對外效力外,連帶責任的特殊性還表現在訴訟效力和對內效力上。訴訟效力是指,根據連帶責任的規定,債權人可以向一個、數個或全體債務人同時或先后為一部或全部之請求,與之相適應,在訴訟中,債權人既可以單獨起訴某一債務人,也可將數個或全體債務人列為共同被告。且連帶責任人中的一人或數人作為民事訴訟的原告或被告時,所有連帶責任人具有共同訴訟人(共同原告或共同被告)的身份,不得將其中部分人列為第三人。內部效力,表現為對外的給付責任由連帶責任人中一人或幾人完成后,這些人成為內部的新債權人,其余責任人成為新債務人。外部原債權方若為連帶的債權方,轉給內部債權方后,內部債權方是二人以上時,也不成立連帶債權,只成為按份的債權;債務方是二人以上的,也不再成立連帶債務,只成為按份的債務。即使無法確定各自的份額,也要原則上推定份額均等。不過,如果對外給付責任是由連帶責任人中某一人或某幾人過錯造成的時,只由過錯人成為新債務人。
因此,法律規定被派遣勞動者權益受到損害的,由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這對于制止用工單位不實際承擔用工責任,勞務派遣單位實際承擔不了用工責任,以最大限度的保障被派遣勞動者受損的權益得到賠償,都具有著重要的意義和積極的法律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