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如何使用勞務派遣人員
用人單位因季節性、臨時性、突擊性用工需要,或因單位原因造成難以與所使用的勞動者直接簽訂勞動合同的用工需要,確需使用本市戶籍勞動者為勞務工的,可以通過勞務型公司輸入勞務工,或直接招聘協議保留社會保險關系人員、停薪留職人員和企業內部退養人員作為勞務工使用。
勞務型公司向用人單位輸出勞務人員,應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務協議。協議應明確:勞務期限,勞務收入(包括勞務人員的工資、社會保險費用、管理費用等),醫療費用及其它福利費用,還要明確承擔工傷事故的處理及雙方的管理責任等。特別需要指出的是,勞務型公司應當與被輸送的勞務工簽訂勞動合同,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并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承擔國家規定的應由用人單位承擔的其它義務。
用人單位直接招用勞務工的,應當與之簽訂勞務使用合同,并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所屬的職業介紹所辦理招工登記備案手續。如果用人單位不按規定辦理招工登記備案手續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將按照擅自用工給予處罰。
勞務派遣單位包括哪些
勞務派遣單位是本法所稱用人單位,應當履行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義務。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除應當載明本法第十七條規定的事項外,還應當載明被派遣勞動者的用工單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崗位等情況。勞務派遣單位應當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按月支付勞動報酬;被派遣勞動者在無工作期間,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向其按月支付報酬。
勞務派遣單位派遣勞動者應當與接受以勞務派遣形式用工的單位(以下稱用工單位)訂立勞務派遣協議。勞務派遣協議應當約定派遣崗位和人員數量、派遣期限、勞動報酬和社會保險費的數額與支付方式以及違反協議的責任。
用工單位應當根據工作崗位的實際需要與勞務派遣單位確定派遣期限,不得將連續用工期限分割訂立數個短期勞務派遣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