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勞務派遣公司的主要職責是什么
1、依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務派遣單位要承擔的責任是履行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義務,包括簽訂勞動合同、支付勞動報酬等。
2、勞務派遣單位應當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按月支付勞動報酬;被派遣勞動者在無工作期間,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向其按月支付報酬。
3、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五十八條?勞務派遣單位是本法所稱用人單位,應當履行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義務。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除應當載明本法第十七條規定的事項外,還應當載明被派遣勞動者的用工單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崗位等情況。
勞務派遣單位應當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按月支付勞動報酬;被派遣勞動者在無工作期間,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向其按月支付報酬。
第五十九條?勞務派遣單位派遣勞動者應當與接受以勞務派遣形式用工的單位(以下稱用工單位)訂立勞務派遣協議。勞務派遣協議應當約定派遣崗位和人員數量、派遣期限、勞動報酬和社會保險費的數額與支付方式以及違反協議的責任。
用工單位應當根據工作崗位的實際需要與勞務派遣單位確定派遣期限,不得將連續用工期限分割訂立數個短期勞務派遣協議。
二、勞務派遣的注意事項有哪些
1、用工單位要和勞務派遣單位簽訂好勞務派遣協議。協議應當約定派遣崗位、人員數量、派遣期限、勞動報酬和社保數額及支付方式以及違約責任等。用工單位應當根據工作崗位的實際需要確定派遣期限,不得將連續用工期限分割訂立數個短期勞務派遣協議。
2、勞務派遣單位跨地區派遣勞動者的,應當按照用工單位所在地的標準確定被派遣勞動者享有的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并以此為基礎訂立勞務派遣協議。
3、被派遣勞動者要求在勞務派遣單位或用工單位依法參加或組織工會的,無論是勞務派遣單位或者用工單位均不能互相推諉,而應當允許和支持。
4、被派遣勞動者可以依照勞動合同法第36條、第38條的規定與勞務派遣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應當根據勞動合同法和勞務派遣協議來處理相關事宜。
5、用工單位可以根據勞動合同法第39條和第40條第1項、第2項的規定將勞動者退回勞務派遣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