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勞務派遣員工轉正后工齡如何認定
勞動派遣轉正后工齡以單位給你交社保的時間算起。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實施細則修正草案》第三十九條
本企業工齡應以工人職員在本企業連續工作的時間計算之,如曾離職,應自最后一次回本企業工作之日算起。但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在此限:
1、凡經企業管理機關、企業行政方面或資方調動工作者,其調動前后的本企業工齡,均應連續計算。但解放前確因業務需要調動工作具有確實證明者,其本企業工齡,始得連續計算。
2、解放前在本企業工作,曾經被迫離職又回本企業工作者,如有確實證明,經工會小組討論通過后,并經勞動保險委員會批準,其離職前與回本企業后的工作時間,可合并作本企業工齡計算。
3、解放后經企業管理機關、企業行政方面或資方調派國內外學習者,其學習期間及調派前后的本企業工齡,應連續計算。解放前經企業管理機關、企業行政方面或資方調派國內外學習業務者,如有確實證明,除學習期間不計工齡外,其調派前與回本企業后的本企業工齡,得合并計算。
4、解放后因企業停工歇業或縮減生產,其工人職員經企業管理機關調派至其他企業工作者,其調派前后的本企業工齡,應連續計算。被遣散的工人職員在該企業復工復業或擴大生產時,仍回本企業工作者,其遣散前與復工后的本企業工齡,應合并計算。
5、企業經轉讓、改組或合并,原有工人職員仍留企業工作者,其轉讓、改組或合并前后的本企業工齡,應連續計算。
6、因工負傷停止工作醫療期間,應全部作為本企業工齡計算。
7、疾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醫療期間,在六個月以內者,得連續作本企業工齡計算;超過六個月病愈后,仍回原企業工作者,除超過六個月的期間不算工齡外,其前后本企業工齡,應合并計算。
二、工齡分為了哪些情況
工齡可分為一般工齡和本企業工齡。一般工齡是指職工從事生產、工作的總的工作時間。在計算一般工齡時,應包括本企業工齡。
連續工齡是指職工在一個工作單位連續工作的時間。以前,連續工齡又稱為“本企業工齡”。1987年以后它的范圍不限于在一個單位工作的時間,而是包括職工在各個單位按規定應計入的全部工作時間。是指工人、職員在本企業內連續工作的時間。一般工齡包括連續工齡,能計算為連續工齡的,同時就能計算為一般工齡;但一般工齡不一定就是連續工齡。
連續工齡和本企業工齡在含義上有一些差別,即連續工齡不僅包括本企業連續工作的時間,而且包括前后兩個工作單位可以合并計算的工作時間。若沒有可以合并的情況,連續工齡就是本企業工齡。國務院1978年6月關于《安置老弱病殘干部的暫行辦法》規定將“本企業工齡”改叫為“連續工齡”。
機關、事業單位為有別于企業用的"工作年限",實際上連續工齡和工作年限的含義和作用是相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