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第五十九條勞務派遣單位派遣勞動者應當與接受以勞務派遣形式用工的單位(以下稱用工單位)訂立勞務派遣協議。勞務派遣協議應當約定派遣崗位和人員數量、派遣期限、勞動報酬和社會保險費的數額與支付方式以及違反協議的責任。
用工單位應當根據工作崗位的實際需要與勞務派遣單位確定派遣期限,不得將連續用工期限分割訂立數個短期勞務派遣協議。
【解讀】本條是對勞務派遣協議的規定。勞務派遣涉及到三方關系,即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派遣單位與接受以勞務派遣形式用工的單位即用工單位,以及用工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等三個關系。理論界對于這三個關系的定性并不一致。
實踐中通常認為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之間存在勞動關系,派遣單位向社會招用勞動者,并對應招合格的勞動者進行派遣,行使對勞動者的人事管理權,如處分、辭退權,同時派遣單位承擔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和社會福利等勞動法的義務。
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之間是民事關系,雙方訂立派遣協議確定雙方權利義務,派遣單位根據用工單位的標準派遣符合要求的勞動者,用工單位根據協議向派遣單位支付報酬或管理費。而用工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之間構成的則是勞務關系,用工單位負責在勞動過程中對被派遣勞動者進行指揮和管理,勞動者遵守用工單位的規章制度。而現行法律、法規中對此沒有規定,三方法律關系在實踐中十分不明確,相應的權利義務也十分混亂,一旦出現爭議,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就互相推諉,拒絕承擔勞動法上的責任,從而造成被派遣勞動者合法勞動權益受侵害。
本條第一款規定,勞務派遣單位派遣勞動者應當與用工單位訂立勞務派遣協議,此協議性質上應當屬于民事合同。在該勞務派遣協議中,應當明確派遣崗位和人員數量、派遣期限、勞動報酬和社會保險費的數額與支付方式以及違反協議的責任等內容。這里,派遣崗位是指被派遣勞動者在用工單位中將被安排的工作性質、職位;派遣期限是指被派遣勞動者依派遣單位的派遣受用工單位指揮、管理的時間。在勞務派遣協議中明確勞動報酬和社會保險費的數額與支付方式以及違反協議的責任等內容,將有利于明確派遣單位與接受以勞務派遣形式用工的單位(即用工單位)的權利義務,從而避免發生爭議時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互相推諉現象的出現,有利于勞動者合法勞動權益的保護,也有利于和諧、穩定勞動關系的構建和發展。
本條第二款規定,用工單位應當根據工作崗位的實際需要與勞務派遣單位確定派遣期限,不得將連續用工期限分割訂立數個短期勞務派遣協議。可見,在訂立勞務派遣協議時,用工單位與勞務派遣單位應當遵循實際需要的原則來確定派遣期限。此外,將連續用工期限分割訂立數個短期勞務派遣協議是不允許的。分割訂立數個短期勞務派遣協議往往成為相關單位實踐中躲避社會保險、正常的工資調整等的手段,這對勞動者合法勞動權益是一種侵害,對其進行禁止有利于保護勞動者合法勞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