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回顧:
侯某一家勞務派遣公司的職工,與派遣公司簽訂了一年的勞動合同,入職第二天便被派遣到了機械加工廠工作,崗位是電焊工。三個月后,機械加工廠以沒有訂單,不需要侯某工作為由,讓侯某回家等通知,而派遣公司又沒有給侯某再安排工作,侯某只能待業在家。可是侯某發現,待業在家后沒有任何工資來源,派遣公司稱侯某的工資是機械加工廠發的,沒有工作自然沒有工資。
一、勞動派遣公司的哪些行為違法?
1、與侯某簽訂一年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務派遣單位應當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本案中,派遣公司只與侯某簽訂了一年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違反了《勞動合同法》。
2、侯某沒有工作時,派遣公司沒有按月支付報酬
《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務派遣單位按月支付勞動報酬;被派遣勞動者在無工作期間,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向其按月支付報酬。
勞務派遣單位以工資由機械加工廠發放為由,克扣了侯某的工作,又不給侯某安排新工作,使侯某在家待業,應當按照最低工資標準每月支付報酬。
二、派遣公司會受到哪些懲罰?
《勞動合同法》第九十二條規定,勞務派遣單位、用工單位違反本法有關勞務派遣規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到一萬元的標準處以罰款,對勞務派遣單位,吊銷其勞務派遣業務經營許可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