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勞務派遣聘員無固定期限如何賠償
根據工作年限賠償。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一條
勞務派遣單位或者被派遣勞動者依法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執行。根據法律規定,經濟補償金應該由B單位即勞務派遣單位支付。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二、收到勞務派遣合同到期通知書,意味著員工被退回嗎
當然不是。我們應該要知道派遣合同的訂立原則:雇員租賃,同工同酬。所以派遣員工也是合同工的一種形式,這我們就必須得知道合同工勞動合同到期時,公司必須提前通知。所以當派遣員工收到合同到期通知時,這只是一種必要的形式,并不一定意味著員工被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