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對勞務派遣中的合同簽訂提出了全新的要求。一份完備的派遣合同會大大降低企業在派遣過程中的法律風險,用工企業在簽訂派遣合同時最關鍵的是注意派遣合同是否“責權明晰”,主要包括六個方面:
第一,明確規定派遣公司簽訂勞動合同的義務,防止派遣公司不簽、遲簽勞動合同;
第二,明確規定派遣公司有繳納社會保險的法定義務并承擔沒有依法繳納的法律責任,防止派遣公司不繳、漏繳社保;
第三,派遣公司如果拖欠克扣工資會導致員工難以安心工作,用工企業在派遣合同中應明確規定派遣公司發放工資的日期,并規定未經用工企業同意,派遣公司不得以任何名目直接扣除員工工資;
第四,雙方可以約定派遣員工在哪些情形下叫以退回勞務公司及員工退回方式;
第五,雙方可以約定工傷事故、勞動糾紛如何處理,費用如何分攤;
第六,雙方應當明確約定違約責任,用工企業在派遣合同中應明確規定派遣公司違約應承擔所有損失并且用工企業有權解約。
注意,用人單位在選擇勞務派遣員工時,需要明確自己的用工崗位是否符合相關規定。
《勞務派遣暫行規定》第三條用工單位只能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使用被派遣勞動者。
前款規定的臨時性工作崗位是指存續時間不超過6個月的崗位;輔助性工作崗位是指為主營業務崗位提供服務的非主營業務崗位;替代性工作崗位是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因脫產學習、休假等原因無法工作的一定期間內,可以由其他勞動者替代工作的崗位。
用工單位決定使用被派遣勞動者的輔助性崗位,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并在用工單位內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