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派遣工被退回不發工資找誰要
勞務派遣人員與勞務派遣公司簽訂勞動合同,所以勞務派遣人員被用工單位退回的,找勞務派遣公司討要工資。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五十八條?【勞務派遣單位、用工單位及勞動者的權利義務】勞務派遣單位是本法所稱用人單位,應當履行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義務。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除應當載明本法第十七條規定的事項外,還應當載明被派遣勞動者的用工單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崗位等情況。
勞務派遣單位應當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按月支付勞動報酬;被派遣勞動者在無工作期間,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向其按月支付報酬。
第六十五條?【勞務派遣中解除勞動合同】被派遣勞動者可以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與勞務派遣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被派遣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情形的,用工單位可以將勞動者退回勞務派遣單位,勞務派遣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可以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
二、勞務派遣合同到期不續簽即終止嗎
實際中,勞動合同到期之后,關于續簽的問題有下面幾種情形:
1、公司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工資待遇等)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終止勞動合同的,就會沒有經濟補償。
2、公司降低勞動合同約定條件(工資待遇等)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終止勞動合同的,會有經濟補償。
3、公司和勞動者一方或者雙方不予續訂勞動合同,終止勞動合同的,就有經濟補償。
而在勞務派遣合同中,勞務派遣合同到期不續簽的就是終止了勞務派遣關系,從上面的規定看,你此時可以向用工單位要求支付經濟補償。如果原派遣人員還在用工單位工作,該用工單位也支付其勞動報酬并進行管理的,那么勞動者與該用工單位雙方實際上已建立了新的勞動關系。
關于經濟補償金的規定,實際中是按照下面的標準來:
1、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2、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3、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4、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