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選擇勞務派遣用工形式的優越性是什么
企業選擇勞務派遣用工形式的優越性如下所述:
(一)勞務派遣一改過去人才的企業所有制,為用工單位提供了一種靈活、便捷的優化配置人力資源的用人機制。它不僅減少了用工單位的人力資源管理成本,而且為用工單位搭建了”集天下優才為我用”的平臺,從而為用工單位提高勞動生產率創造了條件。這種用人方式尤其對新型的高科技公司最為有利。而且,對大型公司而言,只用不養,擇優而用,可以使企業以最經濟的方式實現人力資源的最佳配制。勞務派遣實行了用、管分離,人、編(編制)分離,從制度上切斷了員工與用工單位的依附關系,“單位人”完全變成了“社會人”。單位可以獲得選人用人自主權,人才可以獲得彈性化工作機會。
(二)勞動人事管理便捷。勞務派遣的優勢在于從根本上改善用工單位的勞動人事管理,實現企業用人而不管人。用工單位采用勞務派遣后,勞務派遣機構承擔了從人才招聘、篩選、簽訂勞動合同、繳納保險、發放工資直到日常管理等所有原來由企業辦理的勞動人事管理工作,使用工單位徹底擺脫了煩瑣的日常事務性工作的困擾,而且可以大幅壓縮勞動人事管理部門,從而更適合企業的發展。
(三)用工單位選擇專業化的勞務派遣機構,可以依托勞務派遣機在勞動政策水平和人力資源管理的優勢,隨時對企業提供具有前瞻性和建設性的建議和意見,使企業的人力資源管理在更加健全和完善,從而最大限度地避免用工單位違規操作和引發勞動爭議的風險。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五十八條規定:勞務派遣單位是本法所稱用人單位,應當履行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義務。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除應當載明本法第十七條規定的事項外,還應當載明被派遣勞動者的用工單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崗位等情況。
勞務派遣單位應當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按月支付勞動報酬;被派遣勞動者在無工作期間,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向其按月支付報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