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務派遣企業是指經工商行政管理、勞動保障部門或人事部門批準,依照公司法有關規定設立,根據用工單位的需要,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招聘、錄用員工后,將員工派往用工單位從事階段性工作并獲取相應服務收入的勞務公司。
勞務派遣企業的運作模式必須符合以下三個條件:
1.勞務派遣企業依法與被派遣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建立勞動關系,被派遣勞動者按勞動合同到用工單位服務。
2.勞務派遣企業依法與接受被派遣勞動者的用工單位簽訂勞務派遣協議,用工單位和被派遣勞動者之間沒有勞動雇用關系。
3.勞務派遣企業按規定為被派遣勞動者辦理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并支付被派遣勞動者的工資和其他福利。
二、關于營業稅的扣除范圍和扣除憑證
勞務派遣企業可適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業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3]16號)文件第(十二)項規定,在計算營業稅允許扣除的范圍包括:支付給被派遣勞動者的工資和為被派遣勞動者上交的社會保險(包括養老保險金、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等)以及住房公積金。
勞務派遣企業應以工資表(注:現金發放工資的,須提供員工簽字的工資表;通過銀行發放工資的,須提供銀行進賬單(回單))、社會保險費繳納憑證及其他合法有效憑證作為扣除憑證計算營業稅。
對勞務派遣企業未按規定支付克扣被派遣勞動者工資和社會保險費的部分,應并入征收營業稅。
三、其他事項
1.發票開具問題。勞務派遣企業向用工單位收取全部價款(包括代收轉付給被派遣勞動者的工資、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應全額開具服務業發票,支付給被派遣勞動者的工資、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可在同一張發票中備注說明。
2.適用稅目問題。勞務派遣企業從事勞務派遣業務取得的收入應按“服務業-其他服務業”稅目征收營業稅。
3.納稅地點問題。勞務派遣公司營業稅納稅地點為勞務發生地。
關于異地派遣納稅地點問題。據了解,目前有兩種運作模式,一是總公司在各地設分公司,總公司在機構所在地統一招聘,統一簽訂勞動合同和派遣協議,統一收取派遣管理費(或稱服務費),并根據用工單位要求將被派遣人員分派到各地,分公司負責管理當地被派遣人員的工資和福利發放、社保繳交等事宜,派遣管理費由總公司和分公司按一定比例分成。按勞務發生地原則,總公司應就其取得派遣管理費全額在總公司機構所在地繳納營業稅,分公司取得分成收入不再繳納營業稅。二是分公司在當地以總公司的名義招聘并派遣,簽訂勞動合同和派遣協議,并收取派遣管理費,派遣管理費由總公司和分公司按一定比例分成,分公司就其取得派遣管理費全額在分公司機構所在地繳納營業稅,總公司取得分成收入不再繳納營業稅。
4.建筑企業勞務分包和勞務派遣的征稅問題。不少地方反映建筑企業外派本企業施工人員從事施工作業,是按建筑業稅目征收營業稅,還是按服務業稅目征收營業稅。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勞務承包行為征收營業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6]493號)“建筑安裝企業將其承包的某一工程項目的純勞務部分分包給若干個施工企業,由該建筑安裝企業提供施工技術、施工材料并負責工程質量監督,施工勞務由施工企業的職工提供,施工企業按照其提供的工程量與該建筑安裝企業統一結算價款。按照現行營業稅的有關規定,施工企業提供的施工勞務屬于提供建筑業應稅勞務,因此,對其取得的收入應按照‘建筑業’稅目征收營業稅。”的規定,建筑企業對外承包某一工程項目的純勞務,按實際提供的工程量結算價款的,則對其取得全部價款按建筑業稅目征收營業稅;建筑企業根據施工單位的用工要求,向其派遣本企業施工人員,并按實際派遣施工人員的人數與施工單位結算價款,則對其從施工單位實際取得的收入,按勞務派遣業務,依“服務業-其它服務業”稅目征收營業稅。
建筑勞務公司從事的建筑工程勞務分包業務按上述確定征收營業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