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勞務派遣糾紛法律適用
結合相關司法解釋,我國對勞動者的涉外保護,適用中國境內法律規范。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沒有規定的,可以適用國際慣例;涉外合同的當事人可以選擇處理合同爭議所適用的法律,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涉外合同的當事人沒有選擇的,適用與合同有最密切聯系的國家的法律。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七條?【無名合同及涉外合同的法律適用】本法或者其他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的合同,適用本編通則的規定,并可以參照適用本編或者其他法律最相類似合同的規定。
特別規定適用行為地法即勞務合同履行地國家法律:
在涉外勞動關系的法律適用中,外國為了便利國家勞務管理和體現國民待遇原則,特別規定如發生涉外勞動爭議事宜,應按照涉外勞動者工作地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和地方法規來進行處理。這樣有利于公正、公平、高效、減少訴訟成本費用。只有在按照地方法規處理涉外勞動糾紛顯失公平的情況下,才能選擇適用當事人本國法。如果選擇適用當事人本國法律處理涉外勞動紛爭和導致處理結果顯失公平,不能合情、合理、合法、有效地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利與權益,在此情況下,受案法院應采取折中的方法即依照兩國或兩國以上國家的法律規定,對涉外勞動糾紛作出的處理結果,更能體現保護人權和司法的公正。
(1)適用國際私法。適用國際私法中對涉外民事方面的法律規定。因為涉外勞動關系也屬于涉外民事關系的范疇。
(2)適用國際慣例。涉外勞動法律關系當事人在合同中若沒有其他協議,適用該勞務合同的法律應該是:無論雇員是否被暫時派往另一國,都可根據合同慣常從事工作地國家的法律。
中國在《國際私法示范法》第九條[定性]中也有明文規定:“對國際民商事關系的定性,適用法院地法。但如果依法院地法不能適當解決的,可以參照可能被選擇適用的法律來解決。”
說明:定性亦稱“識別”。對國際民商事關系的定性,在國際實踐中,大多主張依法院地法進行,也有主張依國際民商事關系應適用的準據法進行,或者主張根據不同的案件采取不同的定性標準。本條原則上肯定了依法院地法進行定性,但同時規定在依法院地法不能適當解決定性問題時,可以參照可能適用的有關準據法來進行定性。
(3)適用當事人所選擇的法律(即意思自治)。
在法律法規規定的情況下,適用當事人所選擇的法律,但是若涉外勞動關系當事人沒有選擇所適用的法律,其應該適用的必要法律條款對雇員不能給予有效的保護時,則當事人所選擇的法律無效。
(4)適用最密切聯系國家的法律。
在涉外勞動關系的法律適用的司法操作實踐中,如果根據工作性質的需要,雇員必須被派往不同的國家工作,若發生糾紛,本應適用招聘企業營業地所在國法律。但是,如果該涉外勞務合同與另一國家有更為密切的聯系,則適用該另一國國家的法律。
(5)適用混合法。(即適用兩個或兩個以上國家的法律時,揚兩國優點避兩國缺點的折衷主義。)
多個國家的法律對同一問題作了不同的規定,若在適用密切聯系國家法律也不能適當解決涉外勞動關系當事人的勞務糾紛時,受案法院在實際操作上,可以采取吸收多個國家的有關法律條款而進行合并折中處理。這樣才能真正公平、公正、有效地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同時,也是為了增加處理涉外勞動糾紛的靈活性,以利于減少和協調國際法律沖突的發生。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履行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同、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合同、中外合作勘探開發自然資源合同,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