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務派遣員工發生工傷責任誰承擔
《勞務派遣暫行規定》明確,被派遣勞動者在用工單位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的,勞務派遣單位應當依法申請工傷認定,用工單位應當協助工傷認定的調查核實工作。勞務派遣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但可以與用工單位約定補償辦法。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勞動者因履行勞動力派遣合同產生勞動爭議而起訴,以派遣單位為被告;爭議內容涉及接受單位的,以派遣單位和接受單位為共同被告。
實踐判決
違反安全生產保障義務應承擔連帶責任
法官認為,此類案件涉及到工傷損害賠償類型的勞動爭議案件中的一個難題,即勞務派遣爭議中的工傷責任主體的認定問題。根據一個勞動者只能同時建立一個勞動關系的原則,勞動者與實際用工單位不存在勞動關系,勞動者在履行勞動合同過程中發生勞動爭議,只能找與之建立勞動關系的派遣單位解決。但是在勞動部門制定的勞務派遣合同范本中對工傷進行了特殊的約定,約定工傷事故責任由實際用工單位承擔。
而一般派遣單位作為勞動者的派遣企業,注冊資本一般僅為10萬元,實際上只從用工企業公司收取每人每月60元的管理費用,其本身缺乏足夠的注冊資本和履約能力。由勞動者勞動所產生的經濟收益全部歸實際用工公司享有,而勞動者在實際用工單位內發生工傷事故后的賠償責任卻要派遣公司來承擔,若如此,讓派遣公司作為工傷責任事故的主體、承擔所有的工傷賠償費用也顯失公平。同時,作為用工企業,應當對勞動者負有安全生產保障義務,主要包括:提供安全生產設施的義務、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義務以及安全教育與培訓的義務等。勞動者在實際用工公司發生了工傷事故,公司沒有盡到這些義務,因此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據此,如果法院根據現行的法律規定,作出由派遣公司承擔工傷賠償的判決,不僅派遣公司不服要提出上訴,而且勞動者也很有可能因為訴訟時間的延長而不能得到及時的全部工傷賠償,不利于維護其合法權益。
什么是勞務派遣
勞務派遣是近年來我國人力資源市場根據社會需求而開辦的新的勞務中介服務項目,是一種新的用人方式,可跨地區、跨行業進行。實行勞務派遣,實際用人單位與勞務派遣組織簽訂《勞務派遣合同》,勞務派遣組織與勞務人員簽訂《勞動合同》。實際用人單位與勞務人員簽訂《勞務協議》,雙方之間只有使用關系,沒有聘用合同關系。勞務派遣的最顯著特征就是勞動力的雇用和使用分離。勞務派遣機構已經不同于一般職業介紹機構,它成為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一方當事人。
由勞務派遣所形成的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的勞動關系,也不同于一般的民事合同關系,而是涉及派遣單位、實際用工單位和受派遣勞動者三方,包含派遣單位與受派遣勞動者之間的勞動合同關系、派遣單位和實際用工單位之間的派遣合同關系這兩個法律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