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派遣勞動者沒有簽訂合同,雙倍工資要求誰給
應該向勞務派遣單位主張雙倍工資,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五十八條勞務派遣單位是本法所稱用人單位,應當履行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義務。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除應當載明本法第十七條規定的事項外,還應當載明被派遣勞動者的用工單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崗位等情況。勞務派遣單位應當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按月支付勞動報酬;被派遣勞動者在無工作期間,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向其按月支付報酬。
需注意:《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二、勞務派遣中要注意什么問題
在勞務派遣合同期內,勞務派遣公司成為用人主體,在對派遣員工的工資報酬、社會保險、福利待遇的執行中,能夠嚴格按國家的法律、政策進行操作,最大限度地保障受雇員工的各項合法權益。事實是這樣的嗎?有的勞務派遣用工不僅沒有緩解就業壓力,反而減少了勞動者的收入,嚴重侵害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1、用人單位為了規避其作為用人單位應承擔的相應責任,阻礙勞動者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2、有的用人單位把本單位職工分流到新組建的勞務派遣組織,再由派遣組織重新派遣到原單位的原崗位工作,而工資福利待遇卻與原來的待遇相差甚遠。
3、勞務派遣將被牽線的人員全部收歸為勞務派遣組織的職工,實際上是為勞務派遣組織提供財源,達到其對被派遣人員長期收取管理費的目的。
4、新《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勞務派遣一般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實施”,而像有些有年復一年地在這家單位工作,顯然不符“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那么,其按“勞務派遣”來用工顯然是違法的,是徹頭徹尾的“逃避”而非“規避”。而現在無論是國企、民企還是機關事業單位,都存在大量使用勞務派遣工的現象,只能說明勞動法成了擺設。
三、勞務派遣的手續
1、用人單位與勞務派遣機構簽訂《勞務派遣合同》。在雙方遵守國家《勞動法》的前提下,按《合同法》明確勞務派遣合同雙方的責任義務;
2、勞務派遣機構與派遣員工簽訂《勞動合同》,注明所要派遣到的企業名稱及崗位;
3、實際用人單位與派遣員工簽訂《上崗協議》,明確雙方的勞務關系及所從事工作崗位職責的具體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