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際用人單位在逆向勞務派遣中的責任承擔是怎樣的
“逆向勞務派遣”中,用人單位在尚未與勞動者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的情形下,應認定勞動者與派遣機構所簽訂的勞動合同為無效合同,用人單位仍與勞動者存在勞動關系,用人單位應該承擔勞動法中用工主體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逆向勞務派遣”是針對勞動法中對勞務派遣進行規避的一種形象說法,在我國現行法律框架內,并無關于逆向勞務派遣的明確的法律依據,但其被主流觀點所采納和接受,其理論來源于勞動合同法第六十七條的立法精神。
勞動合同法第六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不得設立勞務派遣單位向本單位或者所屬單位派遣勞動者。”目前,將用人單位設立派遣公司再向本單位或所屬單位進行派遣歸類于逆向勞務派遣已無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