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勞務派遣中事實勞動關系的主體是誰
1、依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動派遣中事實勞動關系的主體包括勞務派遣單位、被派遣勞動者和用工單位三方當事人。
2、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五十八條?勞務派遣單位是本法所稱用人單位,應當履行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義務。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除應當載明本法第十七條規定的事項外,還應當載明被派遣勞動者的用工單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崗位等情況。
勞務派遣單位應當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按月支付勞動報酬;被派遣勞動者在無工作期間,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向其按月支付報酬。
第五十九條?勞務派遣單位派遣勞動者應當與接受以勞務派遣形式用工的單位(以下稱用工單位)訂立勞務派遣協議。勞務派遣協議應當約定派遣崗位和人員數量、派遣期限、勞動報酬和社會保險費的數額與支付方式以及違反協議的責任。
用工單位應當根據工作崗位的實際需要與勞務派遣單位確定派遣期限,不得將連續用工期限分割訂立數個短期勞務派遣協議。
二、同工同酬應具備什么條件
勞動部《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條文的說明》中規定,所謂同工同酬,是指用人單位對于從事相同工作、付出等量勞動且取得相同業績的勞動者,應支付同等的勞動報酬。據此規定,“同工”必須具備三個條件:一是相同的工作崗位、工作內容;二是付出相同的勞動工作量;三是取得了相同的工作業績。只有同時符合這三個條件,勞動者才可能取得“同酬”。
同工同酬只是一項原則性的規定,我國法律目前并沒有規定具體的操作標準,實際上也很難有一個統一的尺度或標準。對“同工”的衡量最關鍵的乃是是否取得了相同的工作業績,因為即便是在相同的工作崗位上從事同樣的工作,并付出了同樣的勞動,但實際工作成效并不完全相同。“同工”本身就是一個相當抽象的概念,在實際操作中應當認為,只要是在相同或相似崗位上,付出大致相同的工作量,取得大致相等的工作業績,就應當獲得大致相等的報酬。也就是說,當某員工的報酬與當地或同單位同類崗位員工的平均工資大體一致,相差幅度在合理范圍之內,即可認定符合同工同酬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