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務派遣單位的設立有什么要求
《勞動合同法》第五十七條規定:經營勞務派遣業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注冊資本不得少于人民幣二百萬元;
(二)有與開展業務相適應的固定的經營場所和設施;
(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勞務派遣管理制度;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勞動合同法》的這一規定,是針對勞務派遣制度在現實中的混亂狀況作出的。在勞務派遣單位的建立問題上,由于沒有相應的法規規定或政策規定,完全由從事勞務派遣的一些公司或個人為所欲為。有些正規一點的,還主動到工商局去登記;有的則自己掛個牌子就開張;有的從事的實際上是職業介紹;有的則有點像倒賣人口。之所以這樣混亂,原因之一就是沒有建立勞務派遣單位的具體標準,沒有相應的門檻限制。該條規定把成立勞務派遣單位的注冊資金規定為不得少于200萬元,將有利于遏制隨便一個人、特別是黑心小老板開一個所謂勞務公司就賺取黑心錢的可能,限制那些小本經營的私人公司一旦發生爭議后,根本不能向受侵害的勞動者支付任何費用的現狀,杜絕那些想通過無本經營就從被派遣勞動者身上賺錢的投機者,從而使這一用工形式逐步得到規范。